民政部门:
我父亲曾军桂,系涟源市渡头塘镇洪家村人,1976年入伍,1981年退伍,服役5年。服役期间,在一次抢救军用物资过程中,不慎扭伤腰部,后经部队医院治疗出院(住院相关证明遗失),属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伍证有注明)。想咨询相关部门,按照民政部{民发〔2016〕174号}通知精神第三条: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40元。但事实上,当地职能部门未能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我想咨询一下相关负责同志具体原因。为谢。
有的好像2千多一个月,可能是当兵时代不同。
2017-04-09 18:16: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