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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集义村民打架问题,法院认定证据不足

2018-7-28 12:39:51发布38次查看
湘潭市委巡察组领导:
您好!
湘乡市集义人本人谭春江无故惨遭栽赃陷害,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现就此事向市委巡察组报告:
事情的起源是因龙洞镇集义村村上查账问题,谭春江系龙洞镇集义村财务清查小组成员,在对本村进行财务清查的过程中,与村民尹建学发生口角,谭春江被尹建学打伤,作为儿子的谭燕冰气不过,想为自己的父亲讨个说法,将宋卫打伤了、损害了他人财物。谭春江完全没参与打架事件,却被栽赃陷害定为第二被告,无缘无故被判入狱,关于谭春江的指控存在明显问题,证据存在重大缺失和矛盾,证据严重不足。
1、谭春江没喊任何一个人,没参与打架,却被栽赃陷害定为第二被告,被判刑。
2、谭春江没有为他人指认尹建学家位置的行为,且宋卫家打架的时候,谭春江也没有在场,证据不足以证明谭春江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足以证明。
3、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明显疑问。
4、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
5、根据证据得到的结论具有其它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6、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
7、没有完整的证据体系,没有其他任何证据的印证。
8、当事人串通鉴定人员、医院工作人员伪造证据,修改原始病历,诬告陷害他人。为了达到其陷害的目的,竟先是串通司法鉴定人员,要求其不按照病历、不按照真实的伤情进行鉴定,将轻微伤鉴定为轻伤二级;然后又串通医院的工作人员篡改病历,试图堵住其虚假鉴定的漏洞。在朗朗乾坤之下,在司法程序之中,竟然如此制造伪证、造假,以权压法,凌驾于法律之上。
一、一审法院认定“谭春江纠集其他被告人”的观点不成立,现有证据充分证明系谭燕冰个人纠集其他被告人。
第一,谭燕冰自行产生犯罪意图,并纠集其他被告人。根据谭燕冰本人的供述:“我和父亲通电话是问他的伤势情况,”而在谭燕冰通电话时正在旁边的被告人黄友的供述是:“我在一旁听到他和他父亲、母亲没多说什么,只是问下情况,及他父亲的伤势。”可见在家人之间的通话中,谭春江仅如实告知其受伤情况,无任何怂恿、授意、劝说其儿子打架的行为,甚至没有要求其从安徽回湖南。谭燕冰完全可以选择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其凭借自身的意志选择了违法犯罪的方式,并非系他人纠集或教唆。
被告人谭亚武自行其事,不受任何人纠集。根据谭亚武本人的供述,及全部被告人的供述,谭亚武自从医院接父亲回家后,行踪就不受任何人的掌控,其行为除个人被告人(不包括谭春江)看见,他人均未在意,更谈不上纠集。
第二,其他被告人系谭燕冰纠集或由谭燕冰指示的人纠集。综观本案的全部案卷,包括一审的判决本身也认定,被告人谭和平、肖武、黄友系听到谭燕冰的陈述,决定跟随谭燕冰回湖南打架;被告人王湘华、王铭、黄博系谭燕冰打电话纠集。被告人王湘锐系由被告人肖武纠集。被告人肖浪系肖武指示顾方明纠集,被告人谭磊、曾亦黄系由王湘锐纠集,被告人刘钞系由谭磊纠集,被告人黄文杰、周炜系由曾亦黄纠集。谭春江自始至终没有与任一被告人联络,这些被告人甚至不认识谭春江。
二、一审法院认定“谭春江持有木棍”的观点不成立,谭春江未持有木棍,且未动手参与打砸。
第一、综合全案数十份被告人供述、数十份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谭春江并未持有木棍。其中,仅有的指控谭春江手持木棍的证据是:一、宋卫的证言表示谭春江“手里拿了一根木棍”,但考虑到宋卫又同时表示“从车上下来了三、四十个年青人”“边挡边往里屋退,在挡的同时那些人用脚打用脚、用棍的用棍将门搞开,又对我的头部、背部一阵乱打”,在如此混乱、被打倒在地的情况下,宋卫对现场情况的记忆的准确性是值得怀疑的。而宋卫的妻子易秀云在证言中表示“谭春江没有拿东西”,易秀云当时正站在一旁,并且系不在混乱之中的旁观者,该证言显然更为准确。二、许湘龙的证言表示“他手里也拿了根木棍他在第二户人家还砸了那户人家的窗户玻璃,当时我和易世荣等人就跟在他屁股后面我记得很清楚。”但就是其证言中提到的易世荣表示:“我们这边大约有二十个人手持木棍冲到那户人家里去了”,“我当时有点害怕,就没有跟着冲过去了,并且要许湘龙莫去,许湘龙就没有去了”,可见许湘龙没有跟过去打砸,更谈不上“跟在他屁股后面”,其描述得活灵活现的谭春江的行为根本就是捏造。更何况,如果许湘龙跟在谭春江屁股后面,对谭春江如此熟悉,为什么没有其辨认笔录。除上述两份存在明显漏洞的证言,无任何证据证明谭春江持有木棍,反而被告人及证人均表示谭春江没有拿东西。
第二、除上述许湘龙的证言外,没有任何被告人、证人表示谭春江曾经动手打砸宋卫家或尹建学家。而许湘龙的证言不仅为孤证,且漏洞巨大,详见上面的分析。
三、一审法院认定“谭春江在犯罪现场指挥”的观点不成立。
“犯罪现场”,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客观构成要件中的行为所发生的现场,就“寻衅滋事罪”而言,是指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发生的现场。就本案而言,无证据表明谭春江在宋卫被殴打、尹建学家被砸发生时存在控制行为。
第一、谭春江到达宋卫家的时候,打架已经终止。根据本案被告人及证人的描述,谭春江到达宋卫家时,刚好见到谭和平最后一个出来,而此时对宋卫家的打砸已经终止。根据谭和平的供述:“打了一阵,我们的人就出来了,到了宋卫家客厅里......镜柜子的玻璃被我敲碎了。我们的人就从宋卫家出来了。”其他殴打宋卫的被告人如黄友等亦表示:“打了一阵,我们就停手了”“他扬起木棍就把那户人家摆在大门口的一个镜柜子砸烂。那些人就没有作声,也没有拦我们了。然后,我们就跟着谭和平回到马路上。”证人郭克勇等表示:“谭和平是最后一个出去的。”谭春江的供述:“我到宋卫家门口的时候,看见十几个人站在宋卫家门口的路上,谭和平正好从宋卫家里出来,他还在门口不知道用什么敲了一下。我还讲了一句:‘打什么宝,你有点宝是吧?’”以上情形表明,谭和平等人在对宋卫家打砸一阵后,达到了他们殴打宋卫的目的,并且在出门时,从谭和平等人的人数、态度、表现来看讲仍然具有继续打砸的能力,但没有继续而离开,该行为已经终止,此时谭春江才到达。
第二,任何打架终止之后的言论,与已经终止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个别证人如丁锋、丁艺伟、郭克勇、田文斌、宋勇杰、易秀云表示谭春江在宋卫家门口打电话:“叫‘龙辉’再叫200人过来。”但一方面此证言漏洞颇多,其内部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真实性存在重大问题,具体在下面详述;另一方面,退一步讲,即使该言论是真,也是发生在打架已经终止的情况下。因为这些证人同时表示,谭春江要求打架者离开现场到他的家里去。比如丁锋表示:“谭春江叫一个人(具体名字我记不清了)将这群年青人带到他家里去”“然后谭春江打了个电话,在电话里,谭春江叫一个叫‘龙辉’的人再带200个人过来。”郭克勇表示“谭春江说了两个方面的意思,一是叫打人的这群年青人先到他家去坐。二是叫‘龙辉’再叫200个人过来。”在这一表述中,叫年青人离开现场在先,叫龙辉等人过来在后。在年青人有能力继续侵害的情况下,要求他们离开,也进一步证明打架已经终止。假设该言论为真,所谓的“再叫200个人”也不能对已经终止的行为产生影响。
第三,上述“再叫200个人”的言论也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在该问题上,证据仅有证人的证言,但这些证言本身在内部就存在矛盾,比如沈金明表示看见谭春江在一大堆打完架的年青人中间,手持电话叫龙辉再调200个人过来,但沈金明又同时表示“在集义村7组易乐经营的超市里打麻将(我们在二楼),我突然听到外面有好多人在讲话,我站在窗户去看”,“由于天太黑我只看见谭春江从宋卫家出来,谭春江拿手机在那里电话”,“(其他人)由于天黑我没看清楚”,当时如沈金明所谓的“看见”是在晚上九点多钟,天色完全黑暗,且在其他人家的二楼的窗户里面,这样的天色、距离、环境,很难想象其可以在一堆人里准确地“看见”谭春江,更何况沈金明同时表示“(其他人)由于天太黑我没看清楚”,既然天太黑看不清人,为何又“看见”了谭春江?还“看清楚”谭春江拿着手机?又比如宋勇杰表示他在给谭春江打电话时,听到谭春江打电话说再叫200个人过来,既然宋勇杰是打电话给谭春江,也就是说不在谭春江面前,那么其又怎么知道谭春江在打别的电话,而且谭春江在与宋勇杰通话,又怎么可能同时在两个电话里与两个人通话?上述证言漏洞百出,而且既没有证人的辨认笔录,也没有所谓的“谭春江打电话”的电话记录予以证明。
更为关键的是,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指出及证明所谓的“200个人”这一对象。所谓的“龙辉”是谁?200个人,哪怕是其中的一名是谁?公诉机关均没有查明。其指控谭春江指挥他人,那么这个“他人”究竟是谁,这一基本的问题,公诉机关及一审法院都没有查明,属于明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四,尹建学家被打砸时,谭春江不在现场。综观全部案卷,证明谭春江在尹建学家被打砸时去了现场的证据仅有许湘龙和尹辉的证言,但许湘龙的证言在前面已述,漏洞巨大;而所谓的“尹辉”证言,不仅表示其当时躺在床上,所有的情形都没有看到,而且该份笔录的注明的被询问人是“刘渝蓉”,被询问人回答其姓名是刘渝蓉,但笔录中却没有刘渝蓉核对确认的签名,也就是说,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6条第(二)项,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相反,被告人曾亦黄供述:“头部缠有纱布的男子,没有去第二家。”被告人王铭表示:“我认识谭燕冰的父亲谭春江”,在打第一家时是谭和平讲先搞这个屋,在打第二家时也没有谭春江的声音;除“尹辉”以外所有的证人,均表示宋卫受伤后谭春江立即要求年青人到他家去,没有去第二家。而既然谭春江没有到达现场,也就不存在现场指挥、控制的问题。
四、一审法院认定“谭春江指认尹建学家”的证据不足。即使存在该行为,对违法犯罪也不起主要作用。
第一、认定“谭春江指认尹建学家”的证据相互矛盾,且与其他证据矛盾,存在较大的疑问。其中谭和平供述:“谭春江站在公路边上,看见我们的人出来了,就讲到’学妹几’屋里去。”黄友供述:“谭和平讲到第二户人家去。”“谭和平就带着我们二十多个人往第二户人家去。”究竟是谭春江还是谭和平讲到尹建学家,谭和平亲自带领他人打砸尹建学家,却谎称因与尹建学家系亲戚所有没有去过尹建学家,其供述的真实性本身值得怀疑。相反,被告人肖浪表示其当时从宋卫家出来,对现场情况记得很清楚,“看见有个女的在打电话报警。这时,有个男的指着附近一户人家讲:‘还有一户,就在那里。’”而这个指路的男的,不是“包纱布的男的”(谭春江)。被告人黄文杰供述其跟着去打第一家和第二家,带领打砸第一家的是个“30多岁的”男子,打砸第二家时没看见“头上缠有绷带的中年男子”(谭春江)。证人张卓表示打完宋卫家,“有人在喊还有一家”,“是个男的讲的,我不认识”,但不是“头上包着纱布的五十多岁的男的”(谭春江)。何况,所有的证人,包括表示其在现场并指控“谭春江打电话叫龙辉”的证人,均同时表示谭春江未讲到第二户人家去,反而要求打完宋卫家的年青人到他谭家去。可见,指控谭春江指认尹建学家的证据是存疑的,不充分的。
第二、退一步讲,即使谭春江曾讲过还有尹建学家,从参与打砸的人员构成、对现场的掌控力等考虑,谭春江也不起主要作用。首先,如前所述,参与打砸的人员均由谭燕冰直接或间接纠集,甚至不认识谭春江,谭春江在这些人中并无威信。其次,现有证据充分证明,谭春江并未动手参与打砸宋卫、尹建学家,也不能以实际行为带领他人。再次,从现有证据来看,假如谭春江曾讲过还有一家,在现场有同样的讲话的人也绝不止谭春江一人,比如谭和平,比如肖浪、黄文杰等人表述的那名没有包纱布的男子。在威望、联系、行为均不具有影响力的前提下,即使谭春江曾讲过还有尹建学家,在诸多被告人之间,也最多系附随行为,不能起主要作用。
综上所述,谭春江未纠集、动手或现场指挥殴打他人,指控其指认尹建学家的证据也不充分,谭春江只因在现场劝架,蒙冤入狱被判两年,一没喊人,二没打人,被定为第二被告,天理何在?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别无他法,只能求助于湘潭市委巡察组领导,跪求湘潭市委领导主持公平正义,还谭春江一个公道。
航母转业军人.湘乡市政府干部无故惨遭栽赃陷害蒙冤入狱,被逼走投无路。湘潭中院二审已近七个月不下二审判决,要拖死我们全家吗?上诉人强烈要求二审开庭审理,为什么不搭理?明显有问题的案子,为什么不开庭?举报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们是谭春江、谭燕冰、谭亚武的家人。我的家人谭春江、谭燕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一直被关押至今,谭亚武虽以刑满释放,却也无故承受一年之久的牢狱之灾。我们不可否认,在处理问题上有错。我们愿意为这件事情负责,但这只是一个民事纠纷,不应该有牢狱之灾。我们翘首期盼也始终相信着湘潭市中级法院会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但经历一次又一次的失望,我们发现这个世界竟是如此的不公,事实竟被如此践踏,��律竟如同虚设,公安机关竟可以肆无忌惮的诬陷他人,检察院、法院则沦为公安机关的帮凶,将本是无罪的人民送上法庭接受审判。我们的家人本是清白的,却被一份、两份的造假文书送上法院的被告席,被判处有期徒刑。我们不能蒙受这不白之冤,对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平对待、湘乡市公安局的拒绝改正,我们别无他法,只能恳请贵委立即督促湘乡市公安局、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首先,被害人宋卫根本不及轻伤,我的家人不应该为他的造假买单。 事情的起源是因邻里纠纷谭春江被尹建学打伤,作为儿子的谭燕冰气不过,想为自己的父亲讨个说法,将宋卫打伤了、损害了他人财物。湘乡市公安局给出的鉴定意见是构成轻伤,一审法院予以认可。如果事实真是如此,我们不会说什么,作为一个成年人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宋卫的轻伤���鉴定是假的,谁会想到病历造假、鉴定造假,可事实却摆在眼前,在无意中我们发现宋卫送进医院后,我们赶去,在经当班护士的同意下,我们有对宋卫的电脑病历拍照。之前谁也没想到会有什么问题,甚至忘记。现在突然发现这份照片显示的与宋卫的轻伤鉴定不同,进医院时宋卫的伤情并不够轻伤认定,可过了一段时间后的鉴定意见竟然伤情发生了变化,原来没有的伤情出现了。明显的只是宋卫在造假,宋卫根本不及轻伤,我们无需为宋卫的的造假行为买单。 其次,湘潭中院、湘乡市公安局偏袒与不作为,让我的亲人承受不白之冤。 发现宋卫的病历造假后,我们立即向湘潭中院提出,而面对的是法院的不认可,我们将该情况告知湘乡市公安局,面对的则是不予理睬。而损坏财物的物价鉴定,连标的都不存在了,法院方却还是认定之前的鉴定报告就是对的。不会有错,宋卫病历尚可造假,我们怎么不能相信在物价鉴定中也进行造假,有了公安机关的偏袒,宋卫会更是嚣张,只是让我的家人坐实罪名,不得翻身。我们只是普通的公民。湘乡市公安局的明显偏向办案,我们难道就该忍气吞声?我想不管是谁都做不到,我的家人失去的不是其他的,是自由、是名誉、更是尊严。我们蒙受的是不白之冤。 湘乡市公安局、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党的政法机关,其偏向、不作为行为令人心寒,他们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我们家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为一些心怀不轨之人大开方便之门,只要做点假,甚至可以毁掉一家人,反正事实真相是如何,根本不会有人查明。公安机关默认,法院自会包庇。作为家人,对于宋卫的造假我们是愤怒的,但对于湘乡市公安局、湘潭市中院的偏袒与不作为,我们愤怒之余是失望的,愤其不公,同时失望的是在党建设的法治国家下的应当依法执法人员,竟肆意偏袒一方损害另一方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我们又是无奈的,我们只能愤怒,却无能为力,故只能请求贵委依法监督并纠正湘乡市公安局、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请求媒体朋友依法监督司法公正!社会的公平公正是社会前进的要求,是干部群众的呼声,是湘乡形象的根本,而司法公正的目的是保证社会的公平公正。湘乡市个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制造冤假错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个人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 17352637326 2017.01.14
对方家里有个亲戚在长沙消防支队当官,和湘乡市公安局打了电话,才猛搞子
航母转业军人.湘乡市政府干部无故惨遭栽赃陷害蒙冤入狱,被逼走投无路。湘潭中院二审已近七个月不下二审判决,要拖死我们全家吗?上诉人强烈要求二审开庭审理,为什么不搭理?明显有问题的案子,为什么不开庭?举报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们是谭春江、谭燕冰、谭亚武的家人。我的家人谭春江、谭燕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一直被关押至今,谭亚武虽以刑满释放,却也无故承受一年之久的牢狱之灾。我们不可否认,在处理问题上有错。我们愿意为这件事情负责,但这只是一个民事纠纷,不应该有牢狱之灾。我们翘首期盼也始终相信着湘潭市中级法院会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但经历一次又一次的失望,我们发现这个世界竟是如此的不公,事实竟被如此践踏,��律竟如同虚设,公安机关竟可以肆无忌惮的诬陷他人,检察院、法院则沦为公安机关的帮凶,将本是无罪的人民送上法庭接受审判。我们的家人本是清白的,却被一份、两份的造假文书送上法院的被告席,被判处有期徒刑。我们不能蒙受这不白之冤,对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平对待、湘乡市公安局的拒绝改正,我们别无他法,只能恳请贵委立即督促湘乡市公安局、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首先,被害人宋卫根本不及轻伤,我的家人不应该为他的造假买单。 事情的起源是因邻里纠纷谭春江被尹建学打伤,作为儿子的谭燕冰气不过,想为自己的父亲讨个说法,将宋卫打伤了、损害了他人财物。湘乡市公安局给出的鉴定意见是构成轻伤,一审法院予以认可。如果事实真是如此,我们不会说什么,作为一个成年人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宋卫的轻伤���鉴定是假的,谁会想到病历造假、鉴定造假,可事实却摆在眼前,在无意中我们发现宋卫送进医院后,我们赶去,在经当班护士的同意下,我们有对宋卫的电脑病历拍照。之前谁也没想到会有什么问题,甚至忘记。现在突然发现这份照片显示的与宋卫的轻伤鉴定不同,进医院时宋卫的伤情并不够轻伤认定,可过了一段时间后的鉴定意见竟然伤情发生了变化,原来没有的伤情出现了。明显的只是宋卫在造假,宋卫根本不及轻伤,我们无需为宋卫的的造假行为买单。 其次,湘潭中院、湘乡市公安局偏袒与不作为,让我的亲人承受不白之冤。 发现宋卫的病历造假后,我们立即向湘潭中院提出,而面对的是法院的不认可,我们将该情况告知湘乡市公安局,面对的则是不予理睬。而损坏财物的物价鉴定,连标的都不存在了,法院方却还是认定之前的鉴定报告就是对的。不会有错,宋卫病历尚可造假,我们怎么不能相信在物价鉴定中也进行造假,有了公安机关的偏袒,宋卫会更是嚣张,只是让我的家人坐实罪名,不得翻身。我们只是普通的公民。湘乡市公安局的明显偏向办案,我们难道就该忍气吞声?我想不管是谁都做不到,我的家人失去的不是其他的,是自由、是名誉、更是尊严。我们蒙受的是不白之冤。 湘乡市公安局、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党的政法机关,其偏向、不作为行为令人心寒,他们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我们家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为一些心怀不轨之人大开方便之门,只要做点假,甚至可以毁掉一家人,反正事实真相是如何,根本不会有人查明。公安机关默认,法院自会包庇。作为家人,对于宋卫的造假我们是愤怒的,但对于湘乡市公安局、湘潭市中院的偏袒与不作为,我们愤怒之余是失望的,愤其不公,同时失望的是在党建设的法治国家下的应当依法执法人员,竟肆意偏袒一方损害另一方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我们又是无奈的,我们只能愤怒,却无能为力,故只能请求贵委依法监督并纠正湘乡市公安局、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请求媒体朋友依法监督司法公正!社会的公平公正是社会前进的要求,是干部群众的呼声,是湘乡形象的根本,而司法公正的目的是保证社会的公平公正。湘乡市个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制造冤假错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个人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 17352637326 2017.01.15
长沙消防支队什么官呀?这么厉害,可以指挥公安办事?
什么官呀?这么大能量
网上查了下,长沙消防支队是有个官姓宋哟
网上查长沙消防支队有个政委姓宋,如果是武警官员竟敢插手地方司法公正,那他真有势力,部队和地方官联合,可以横行霸道。
上面的,长沙消防支队长姓宋,政委不是
长沙消防支队长什么官呀?
消防支队长真牛b,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操纵司法。
这手法,比湘潭书记市长都牛b啊
有权有势,弄的别人家破人亡,心真好
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
网名为“谭春江”的网友于2017年1月12日在贵栏目发贴,质疑我院在审理一起案件中存在办案不公的问题,我院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人对该贴的内容进行了认真查实,现将查实的情况反馈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简介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春江等人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我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了(2015)湘法刑初字第4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春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谭春江不服,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了(2016)湘03刑终218号刑事附带民事二审判决,维持了对被告人谭春江的判决。
二、有关情况说明
1、被害人宋卫的病历、伤情鉴定是真实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查,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谭燕冰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谭燕冰的母亲何立新于2015年6月26日在湘乡市人民医院拍摄的宋卫的电子病历照片,用以证明在卷病历记载的伤情与原始电子病历不一致,宋卫“左侧顶部长约3.5cm、4cm不规则头皮裂口”伤情系事后伪造。本院依法向宋卫的主治医生赵海军核实情况,赵海军提出,宋卫的上诉伤情属实,何立新拍摄照片时电子病历尚在编辑过程中,故内容不完整。经对比何立新拍摄的电子病历照片和在卷病历,电子病历照片上的内容和结构不完整,赵海军的解释合理,本院予以采信。”
2、被告人(上诉人)谭春江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谭春江提出,与其宋卫、尹建学发生纠纷后没有打电话给谭燕冰,是家人打电话告诉谭燕冰的;其没有参与寻衅滋事犯罪。经查,根据谭燕冰的通话详单,谭春江于案发当日上午拨打了谭燕冰的电话,之后谭燕冰即纠集人员预备犯罪,结合证人宋勇杰关于谭燕冰打电话说“被摁了,想不通,事情会交给儿子处理”的证言,可以认定谭春江是犯罪的起意者。此外,有多名目击证人指认谭春江出现在案发现场,并打电话扬扬言“再叫二百人来”,亦有多名同案犯指证谭春江在现场叫嚣鼓动犯罪,并为同案犯指示目标,足以证明谭春江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同理,谭春江的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3、本院审理谭春江等人案是依法依程序进行的。该案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本院在审理被告人谭春江等人寻衅滋事案是严格依法依程序进行的,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欢迎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我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大力推进依法治市,共同创造社会的和谐稳定。
监察室:0731—56823728
办公室:0731—56620999
湘乡市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元月十九日
2017-01-12 2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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