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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一:衡阳县演陂镇鲁陂镇林业站站长乱砍乱伐

2018-7-27 10:09:20发布49次查看
看了“演陂镇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县演陂镇鲁陂镇林业站站长乱砍乱伐(续)》的回复”我很气愤,我记得我第一举报中曾提到了“这120亩林地是钟久宏借国土等部门平整土地开发(国土部门平整土地开发,每亩有三、 四千元的开发补贴费)的名义,以演陂镇一个朋友的儿子身份承租下来的,这个朋友的儿子长期不在家,且一直在外地打工,又怎能承租林地平整开发呢?他们的真实目的是砍伐树林后,种植油茶,待成林后,上报林业、国土等部门验收后,一: 可领取国土平整土地开发费,每亩三、四千元,二: 可领取油茶树苗费和油茶开发每亩几百元的补贴费。”回复中说:“演陂镇林业站站长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县林业局对你所反映的情况迅速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不存在渎职行为;镇党委政府对镇林业站在国土开发项目的服务、监管不力上,镇纪委正在进行调查处理中。”从这点就充分说明:衡阳县演陂镇鲁陂镇徐老屋组的公共集体生态林120亩,在未办理任何砍伐手续的情况下,在众目睽睽之下,被一些不法分子乱砍乱伐了,衡阳县演陂镇人民政府是早知道的,钟久宏借国土等部门平整土地开发砍伐树林也是事实。
上次我就说过“①即是衡阳县七个部们统一组织的,为什么林业主管部门不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呢?还要在未办理任何砍伐手续的情况下乱砍乱伐(未办理任何砍伐手续是调查组人员第一次和我交谈时认可的)。②七个部们统一组织的开发是不是违反了《衡阳县封山育林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呢?政府文件与部门文件,以哪个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从这点来说衡阳县人民政府《衡阳县封山育林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比你七个部们统一组织的下发的开发林地文件要高。七个部们统一组织的开发行为必须服从衡阳县人民政府《衡阳县封山育林实施方案》。③退一步来讲不管七个部们统一组织的开发项目是不是违反了《森林法》和《衡阳县封山育林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这些项目是:指定人搞的,还是通过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的呢?如果通过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的,又是怎样组织公开招标的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明知120亩是公共集体生态林,在未办理任何砍伐手续的情况下,在众目睽睽之下,被一些不法分子乱砍乱伐了,损失重大,情节特别严重。而且影响之巨大,如果人人都这样,国家所有的林地就有被全面乱砍乱伐,森林将消失,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从何谈起,国家的“森林法”“环境保护法林”“衡阳县封山育林实施方案”等等将是一纸空文,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根据以上之法规,衡阳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林业站站长不是渎职罪吗?
回复说:1、“陇头村英塘组周华倦卖树给金兰镇李孝本,未办理任何砍伐手续,其中2米长10公分杉木是2立方米,8-9杉树1063棵。”一案的基本情况:2016年12月份演陂镇陇头村英塘组周云喜(周云喜系周华倦的父亲,于2017年6月死亡),在未办理砍伐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其外甥凌受腊将本人自留山里的杉树砍伐,用于自己做棺材。与事实不符,根据我掌握的事实是这样的:周华倦卖树给金兰镇李孝本是2016年3月份,李孝本于当年下半年在山上砍伐了100多棵,由于在砍伐树时脚被树压伤了,从而终止了伐树,到了2017年7月份才继续砍伐了其他的。在被砍伐的树木中因太小根本就不能做棺材,换句话说,做棺材要多少树?
2、 财源水库山上的风景林被砍伐了600多棵”一案的基本情况:2016年2月份演陂镇陇头村沈启学(又名唐志学,于2017年7月死亡)因给患有尿毒症的儿子沈太国治病,在未办理砍伐手续的情况下将本人所承包本组山里杉木砍伐130株,以1300元卖给金兰镇李少丙。事实是整片山林卖的,不是因给患有尿毒症的儿子沈太国治病,砍伐130株,并且树是600多棵不是砍伐130株,山上有树桩要数。上述两案发生时,钟久宏是该村的驻村干部,难道不知情?这一切的一切是什么原因相信大家心知肚明的。
为楼主点赞!敢于向歪风邪气做斗争!
2018-03-06 18: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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