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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县网友咨询独生子女证能领取政府福利吗

2018-7-27 4:53:49发布52次查看
您好,我是益阳市桃江县浮邱山乡的一农民家庭,我岳父岳母因为生了我老婆后生了一儿子因病死亡,后来在邻村领养了一男婴至两岁左右溺水死亡,村上也因此为我岳父岳母颁发了独生子女证。
前几天我岳父因已年满六十岁去村上领取独生子女的政府补贴时,村上的妇女主任却告知我岳父岳母说因为上面有政策,83年至87年前后抱养过小孩的不享受政府的补贴了!请问政府以前颁发的独生子女证不管用了吗?是因为政府真有政策还是乡村一级自做主张!
尊敬的网友;
你好!你在红网《百姓呼声》“独生子女证能领取政府福利吗”的帖子收悉,现回复如下:
桃江县浮邱山乡的农民,岳父岳母生了你老婆后又生育一儿子因病死亡,在83-87年中在邻村领养了一男婴至两岁左右溺水死亡后村上颁发了独生子女证。按照当时的生育政策1982年5月10至1984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湘政发【1982】36号)和桃政发文(1982)015的文件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第二胎生育,但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妇一方未曾生育,另一方曾生育过,但子女没有带过来的;
三、结婚多年不育,带养一个孩子后怀孕要求生育一个的;
四、夫妇双方为归国华侨,只有一个孩子的;
五、三代单传,只有一个孩子的;
六、兄弟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家庭,只有一人能够生育,只生了一个孩子的;
七、到有女无儿家落户的,只生了一个孩子的;
八、居住在汉族大队,夫妻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单家独户,只生了一个孩子的。
1982年5月10日我县开始执行(湘政发【1982】36号文件,1982年5月10日至1987年6月5号是我省计划生育政策最严厉的时期,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只有符合省和县市自定的生育政策,可以照顾生育二孩的,方才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按照《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释义第二条第5款1994年7月26日前,生育(收养)两个子女死亡后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生育(收养)子女数量不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不得纳入农村奖扶。
综上所述,你岳父母收养二胎时不符合省、市县当时的生育政策,是违法收养,不能申报农村奖励扶助。
桃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5月29日
2018-05-25 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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