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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盐田村书记伍炳军的处分决定有避重就轻之嫌

2018-7-26 23:22:10发布77次查看
请求撤销回发【2016】53号
对伍炳军包庇、渎职、避重就轻的处分决定并予以严查严究的
申 诉
尊敬的上级各纪检部门:
我们分别叫肖成国、伍玉祥,系对本村党支部书记即新宁县回龙镇盐田村党支部书记伍炳军的实名举报人,就伍炳军自2002年利用贿选、拉拢政府官员等多种不正当手段当上村主任、村支部书记等职务以来,利用职权索拿卡要、“雁过拔毛式”的腐败行为多次口头、书面实名制举报。在举国上下反腐倡廉的风气之下,我们的举报行为得到了e级的肯定,将我们的举报事项特批回龙镇党委查处。可是回龙镇党委对我们的举报采取的却是一种包庇、渎职的对待方式,在我们多次要求处理时,回龙镇党委直到三个月之久之后才以回发【2016] 53号文件作出避重就轻的处理决定,为响应党中央严厉查处“雁过拔毛”式腐败的高压反腐举措,树立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现针对回龙镇党委的查处行为及伍炳军的贪腐行为■我们特再次中诉如下:
一、包庇、渎职的查处:
l、肖成国在2016年6月12日的实名举报信举报:伍炳军利用职权对其申请入党的问题,以要求请客吃饭、索要财物的方式多次累计向其索要财物、金钱共计2460元,具体为: (1) 2005年正月索要请客费260元,萁中有伍政保、伍卫平在场; (2) 2005年正月索取我10马约3000 3500斤价值500元的木柴;(3) 2014年11月因其新居落成进火索要50-60斤价值400元的米酒; (4)三次索要请客费用共1300多元,其中两次在回龙开发区饭店,一次在北京的务工地。就肖成国对该问题的举报,伍炳军于2016年6月1日在伍政保、李新和等人在场的情况下向肖成国退回了部分财务。
由此可见,肖成围的举报事实是客观真实的。
2、伍玉祥在2016年6月10日的实名制举报信中列明了伍炳军八个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具体为: (l)村务不公开,村财务混乱;
(2)为民办事,索要钱财; (3)克扣五保户救济款: (4)独断专横,乱放低保指标: (o)向选民许愿,贿选村主任; (6)私卖沙洲,损毁生态林; (7)私自指定村护林员: (8)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其中在第c2)项“为民办事,索要财物”这…方面中详细列举2009年4月为本村4组村民伍玉红之妹办户口迁移索要400元现金及英蓉王香烟二包:第(3)项“克扣五保户救济款”这一方面中明确列举其克扣了尹显雄夫妇2011年底的200元救济款中的50元:
针对我们的实名制实例具体的举报,不管我们的举报事实是否真实,作为案件中的查处机关回龙镇党委应当逐,核查,并就查处结果应当给我们举报人予以书面答复。可回龙镇党委政府仅仅只针对不痛不痒的村级财务管理问题进行查处,且未依规依纪对我们实名举报人给予书面答复。山此可知,回龙镇党委的查处行为完全是种麻付式、敷衍式、包庇式的行为,甚至是一种渎职的行为。
二、脱离客观事实、避重就轻的“保护式”处理从以上我们所举报的事实及伍炳军客观存在的贪腐行为来看,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行为并非只是回发【2016] 03号处理文件中所指的“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行为”,而且还存在以下方而理麻严肃处理的行为: (1)其独断专横、乱放低保指标、私卖沙洲、私自指定护林员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违反党组织的民主集中制的行为,依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1条之规定应被处罚; (2)克扣五保户救跻款、在经办正常事务中对尹显雄、伍玉红之妹、肖成国索拿卡要,依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5条之规定应被处罚。
惩借“雁过拔毛”式的腐败行为是当前全国反腐举措中的重中之重。我们之所以锲而不舍地对伍炳军的贪腐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并非出于对伍炳军的个人恩怨,而是出于对党中央全面高压反腐举措的响应,而是出于对身边腐败行为的“零容忍”,而是出于对一个风气气正社会形态的渴求,为此,我们特针对回发【2016] 53号处理文件对伍炳军的包庇性处理提出申诉,请求上级对伍炳军的贪污违纪行为从严查处,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将伍炳军开除党籍,以纯洁党的队伍,以体现我们伟大英明的执政党对贪污行为的一种真正意义的“零容忍”的要求!
此致
不查有说的,查了也有说的
网上举报已经没用了,建议去省里,或者去北京。因为上面不来人查他们根本不会查。
这个文章看的人太费劲了。
个人目的性太强了吧!
看来现在的新宁官官相护的现象非常严重
2016-10-13 09: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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