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
本人何国全于1995年借10000元给肖发根,借款人肖发根拒不按期归还,于是我起诉至桂东县人民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后要求肖发根分3年归还,分别是96年还2000元、97年4000元、98年全部还请。(附图)
96年被告人并未按期还钱,本人依据法院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96年应付欠款2000元,后因被告人无偿还能力,桂东县人民法院裁定调解书中止执行。(1997年)桂执字第44号(附图)。(该裁定书于2015年10月我才收到复印件)
十几年以来本人一直要求肖发根还款,其本具备偿还能力却故意不还,2014年本人了解借款人肖发根完全具备偿还能力,却不自觉履行偿还义务,即向桂东县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附图),法院随即冻结肖发根银行存款20000元。但法院执行局局长说只给本人执行2000元。(裁定书中止是针对整个案件,本人申请恢复也是针对整个案件)
请法院解释:
1、 本人借款10000元与肖发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算上20年的利息,本息以达10余万,法院只给执行2000元,依据的是哪条法规。
2、 法院如果按96年调解书执行,那(1997年)桂执字第44号下发的裁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如此儿戏法律权威何在?法院工作人员是否懂法?
3、 法院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神圣机构,在国家大力倡导诚信,打击“老赖”大政治环境下,法院如此变相包庇纵容老赖,法理何在?
4、 换位思考假如你是借款人,别人借你10000元只还你2000元,你是否愿意,社会公平何在?作为法律神圣的捍卫者,维护法律权威的卫士,法院工作人员做出这样滑稽的裁定,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强烈质疑将这样的公务员放在如此重要的岗位是否合适。
5、 法院执行局长对本人存在打击报复之嫌,本人因另一官司,曾经向做风办对执行局,办事效率低下,进行过举报。
本人诉求:1、维护本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坚决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
2、要求法院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办案,高效办案。
3、要求桂东县法院对欠款只执行2000元的裁定依据,进行网上公示,并接受舆论监督。
6、 本人今日通过网络途径对桂东县人民法院做法进行实名举报,实为无奈之举,个人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当维护公平正义的权力机构,不再公平公正时,老百姓又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今老百姓维权难啊,真伪楼主担忧。桂东山高皇帝远,执法者猖狂
尊敬的网友:
何国全此举属隐瞒事实真相,博取网民同情,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桂东法院对此表示严厉谴责,对此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详情如下:
何国全与肖发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1996年3月受理后,同年5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肖发根分三批次偿还何国全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300元,1996年偿还2000元,1997年偿还4000元,1998年全部偿还清楚。
1996年底因肖发根没有依调解协议偿还2000元,何国全就此笔到期的2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先后两次采取强制措施,因肖发根当时确无偿还能力,本院裁定中止执行。此后何国全未对另外两笔申请强制执行。
2001年10月2日,何国全与肖发根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并向肖发根出具《收条》,写明今收到肖发根原法庭调解借款11300元整,经(今)后与法庭无关。(已还清)等字样。但双方都没有将此次导致执行终结的情况反馈给本院。2015年8月,何国全再次以肖发根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裁定恢复执行,并扣划了肖发根之妻何招娣名下存款20000元。虽何国全多次要求兑现标的款,因本院当年采取强制措施扣押的部分财产价值需要核实,而肖发根夫妻经依法通知后,未与本院联系,故本院暂未对该扣划款作进一步处置,2015年12月31日,肖发根找到当年何国全出具的《收条》并来到法院出示,本院才得知肖发根已全部偿还何国全借款的事实。
何国全故意隐瞒肖发根已履行调解协议并导致执行终结的事实真相,恶意申请恢复执行,属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桂东法院将依法作出处理。同时,感谢网民对桂东法院工作的支持!热忱欢迎对我们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2016年1月8日
桂东县人民法院
2015-12-28 11:5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