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剑飞市长:
我叫李勇,今年30岁,于1981年3月24日出生于长沙市望城县五峰乡联丰村前塔院组,1997年7月我以优异的成绩考入湖南省交通学校就读,依当时的政策,户口同期迁入学校集体户口,2001年我从湖南省交通学校毕业,因政策变动,所有中专学校不再包分配安排工作,于是我便走上了打工的生涯,户口一直保存在学校,后来因国家户籍管理有关制度允许未找到工作单位的学生户口迁回原籍,我便于2009年1月21日把户口迁回了原籍(现为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东塘村前塔院组),成为了农业家庭户口,2009年9月15日我与同村的村民张亚飞领取了结婚证,并依据国家相关的户籍管理制度,于2009年12月4日将妻子的户口迁入我处,同年3月4日,我们的儿子出生了,也于2010年3月26日到莲花镇派出所办理了户口登记手续,妻子至今在家务农,我则在外面打工,生活过得很一般。
今年5月份,因市重点工程黄桥大道二期及南延线工程的建设需要,征收了我户口所在地前塔院组部分土地,涉及到征收款的分配问题,我想请问尊敬的各级领导,像我这种情况,国家是否有政策规定我们一家(我、我的妻子和儿子)不能和同组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分配本组生产资料以及征地拆迁等款项的权利和待遇?
我已向镇、村、组提供以下相关合法证明材料:
1、《长沙市公安局 关于落实长株潭经济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长沙市公安局文件 长公办[2007]371号;
2、关于实施《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长国土资政发[2009]12号);
3、《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5]6号。
因我们一家一向老实本分,同组村民(主要是部分组委会成员横蛮不讲理,无视国家法律)不予给我一家分配相关征地拆迁款项,经村、镇协调仍未解决,在此,恳请市长大人一定要替我们一家做主,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树立政府的权威,我们一家将不甚感谢,此致敬礼!
谢谢市长!辛苦您了!我想尊受人民爱戴的您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征地拆迁后,集体资产的分配需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议,不知道你所在的村组是否召开了类似会议,具体详情可反映至含浦镇政府,咨询电话:8855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