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委组织部:
现呈上补充材料,希望对本案的调查处理有所帮助。
一关于“约谈”
本月7日,县住建局副局长刘胜刚一行五.六人到我建筑公司召开与举报人举报亊项有关的会议,点名要求举报人到会,大有兴师问罪之势。执笔人因身体不适未到会,宁湘平经理指示我8日去局机关408室与刘副局长“约谈”。次日,我如约而至,结果误入白虎堂。
“约谈”开始,刘副局长一个下马威,声色俱厉,要我拿出举报陈国昌违规报销发票几十万之巨的证据。一句话暴露了这位副局长不懂法规党纪,我回答道:法律有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你今天约我来,就是一种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的行为.是错误的;我是举报方,你是被举报方,在行政诉讼中,我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你不可以一个电话就把我叫到这,叫到那,还加以训斥。我还义正词严地告诉彵,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现在,不是要我拿出陈国昌违规报销发票的证据给你看,而是你要拿出陈国昌没有违规报销发票,侵犯职工利益的证据给我看,并公示.你的证据在哪呢?在建筑公司财会室。你去拿来给我举报方看,再公示。否则,举报成立。刘副局长无言以对。其自知理亏,遂改变话题质问我,“陈国昌的问题,局党组已于几月几日作了处理,并于几月几日在你们公司的干部会上宣布了,为什么现在又提出来?为什么?!”我回答道:你们沒按程序告知举报人对陈的处理,我们至今都还不知道你们的处理结果。况且,你们所作的任何决定都不是终审,为什么不能再提?刘副局长第二次无言以对。最后刘副局长指责我说:“你说陈国昌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错了,他什么都不是,,只是一个退休的,连退休干部都不算”。我反唇相讥:你们把一个什么都不是的人安排到建筑公司当总支书记,又是出于何种考虑?陈国昌是你们政府部门派出的人,他的所作所为都由你们承担责任。我说错了他的身份又有何妨?刘副局长第三次无言以对。
二原来以为是陈国昌弄虚作假,虚构自己被选为支书的选举结果报告,其实是张革清授意办公室写的。
“约谈”中,我怒斥,诅咒陈国昌虚构自己被选为支书的选举结果报告,欺骗组织。刘副局长用平和的口气,纠正的囗吻插话说:“这个报告是办公室的人写的”。一语道破天机,原来张革清是虚构选举结果报告的主谋。而陈国昌只是叫建筑公司印鉴管理员在事先打印好的报告上加盖公章而已。“约谈”中刘副局长讲过这样一句话:我局也有责任,‘把关不严’。举报人认为,“把关不严”与“是办公室的人写的”这两句话出自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场合,同一人之口,是矛盾的.换言之,这两句话不能同时并存.因为前者是过失,而后者则是故意造假,破坏选举。那么,县住建局的责任到底只是“把关不严”,还是故意造假,刘副局长只能选择其一
三对《复函》的意见。
“约谈”结束时,刘副局长给了我一份文件,即县直工委2016年7月17日针对县住建局作出的《关于对县建筑公司党总支换届选举结果调查情况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阅后有几点意见不得不提
(一)《复函》标题与事实不符。
《复函》一文的标题我们已经知道了,而铁的事实是,①建筑公司总支部2016年没有向县直工委申请换届选举。②县直工委没有下达过同意建筑公司总支部换届选举的批准文书(谁说有谁举证).一宗严肃的行政公文,标题错了,其文如何成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二)调查的真正用意是,维护脸面,规避党纪处分
1,县直工委利用《复函》告诉人们这样一个假象,自己上级,对县建筑公司的换届选举不知情,责成住建局党组做调查.理所当然这样一来,不知内情的上級领导和社会公众就都不知道县直工委在本案中所犯下的一连串的违反选举规定和程序上的错误(这些错误我们在举报材料中已有交待).这样既可以维护部门的脸面,也可以规避党纪的处分。补充材料暂告一段落,供组织部参考
四问刘副局长,当官不为民作主,还在果里丢人现眼,早点退休算打,木再害人打?
2018-06-07 16:2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