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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法院拍案惊奇,简单一案大小20余次违法司法

2018-7-25 5:54:53发布56次查看
汉寿法院拍案惊奇,简单一案大小20余次违法
我财产被他人非法扣押,向汉寿法院诉讼返还财产并同时诉讼财产保全,保全期间财产被责任人非法变卖。非法处置保全财产,办案法律依据充足,但汉寿法院司法违法,为罚司法,大小违法达20余次之多,使一简单案件一拖33个月未予结案,办案质量从何谈起。
一. 2013年6月3日汉寿县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我返还财产并同时以等值房产担保财产保全一案,依法本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保全措施,汉寿县法院违法无故延迟至十天后的6月13日,为责任人非法窃取我保全财产专利技术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 2013年6月13日,迟到的财产保全查封,司法人员查而不封,不公示,不对保全财产详细登记,丧失了保全财产监管职责,致使我保全财产被责任人乘机非法变卖,也造成法院对保全原物无据认定,为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提供了诡辩条件。
三. 2013年12月20日,汉寿县法院超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下达(2013)汉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汉初字551号判决),违法判决我赔偿被告所谓损失四万元,我不服该判决并上诉至常德市中院,市中院开庭审理,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于2014年4月15日下达了(2014)常民三终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常终字9号裁定书),裁定撤销汉初字551号判决,并责令发回重审。
四. 2014年6月17日,汉寿法院在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又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下达了(2014)汉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汉重字1号判决),汉重字1号判决书虽取销了汉初字551号判决书四万元损失赔偿的错误判决,却又违背事实,以超出证人所知晓的事实范围,以不具有证明力的伪证为依据,违法将2.3万元现金借条强行认定为货款收据。该判决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我不得不再次向常德市中院上诉。
五. 2014年9月22日,常德市中院对汉寿法院的汉重字1号判决予以支持,下达了(2014)常民三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常终字102号判决书)。驳回我对汉寿法院汉重字1号判决的上诉,我不服判决,上诉至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2014年11月17日下达(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816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高申字816号裁定书),认定“戴性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裁定“指令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是“原判决. 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由此可知,省高院已认定市中院的常终字102号判决缺乏证据证明,是错误的。
六. 2015年2月9日,常德市中院于省高院高申字816号裁定对我案“原判决, 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的认定不顾,下达了(2014)常民再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常再字47号判决书)。判决“维持本院(2014)常民三终字第102号民事判决”。 省高院指出了市中院常终字102号判决书的错误,市中院却在常再字47号终审判决中仍坚持其常终字102号判决的错误。23000元借款的借条汉寿法院强行认定为货款收据的汉重字1号判决,正确与否,市中院与省高院有着不同的法律判定,而且是省高院裁定市中院的判决错误后市中院仍坚持自己的错误判决。对汉寿法院汉重字1号判决错误的认定,依省高院的裁定还是市中院的判定,只有等待最高法院裁定了,所以我不会放弃继续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权力。
七. 2015年2月27日我依市中院常再字47号终审判决(也就是汉重字1号判决)的部分判决条款向汉寿法院呈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于同日收到汉寿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本应在3日内下达的(2015)汉执字第71号《执行通知书》,却迟在3月5日才下达。
八. 2015年3月5日,汉寿法院对科祥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限4天后的3月9日前自觉履行此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现逾期已9个月有余,我早将保全财产被非法变卖的确凿证据提交汉寿法院,汉寿法院至今不依法强制执行,明显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的规定。
九. 2015年3月16日,汉寿法院执行法官才迟迟首次来到保全现场,并发现已无保全财产存在,依法本应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对非法处置保全财产责任予以落实,但执行法官却不对保全财产的去向要求被执行人依法予以如实提供,并及时予以查证核实,为非法处置保全财产责任人掩盖罪责。致使其后非法转移变卖物和将少量散件与毁损物湊合强行作为保全原物抵赖罪责提供诡辩条件,为本应于3月9日就应依法强制执行,3月16日完全可以执行的案件,9个多月的今天仍无法依法执行设下障碍,实属严重司法违法。
十. 2015年4月7日,汉寿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显示,合议结论罚没科祥公司与责任人共计26万元罚款,而且有科详公司向市中院撤回(2015)汉执字71号《罚款决定书》复议申请书为证,但汉寿法院对此至今不予承认,不敢承认。罚款成了汉寿法院办案的目的,26万元罚没款成了汉寿法院尽力掩盖犯罪嫌疑人罪责的动力,处处保护犯罪嫌疑人不法利益,致使证据确凿的非法变卖保全财产案无法依法强制执行,财产所有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十一. 2015年4月7日,在汉寿法院合议罚没科祥公司26万元的同时,对科祥公司下达了《责令追回财产通知书》,该通知书追回保全财产是假,利用财产被非法变卖无法追回的机会,得到26万元罚款是真。汉寿法院通知责令责任人5日内交出保全成品,“逾期不向本院交出财物,将裁定你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责令的5天期限,现已250多天,科祥公司仍未交出保全原物,科祥公司承担的“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由26万元罚款取代。科祥公司26万元资本买掉了汉寿法院公正司法的职业道德,买掉了科祥公司非法变卖保全财产的罪责。汉寿县法院以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获取罚款创收,应承担徇私枉法责任。
十二. 2015年4月23日,汉寿法院执行人员时隔37天后第二次来到保全现场,本已无保全物存在的现场出现了非保全财产原物的极少量毁损物,责任人无证无据强行认定为我成品原物,执行人员不当机立断予以依法处置,又一次失去了对科祥公司非法处置保全财产的执行机会。
十三. 2015年6月24日,汉寿法院不经公开听证,违法下达(2015)汉执字第71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71号裁定书),无确凿证据将非法变卖保全财产强行认定为毀损,以此为由终结本案的执行。我以等值房产作担保,合法申请财产保全,汉寿法院保全措施违法,查而不封,丧失监管条件与职责,致使保全财产被非法变卖,对此负有不推卸的责任,现以捏造的“毁损”为由终结此案,其目的就是以终结此案推卸法院违法保全,查而不封造成损失的责任。
十四. 2015年8月4日,我对71号裁定不服,向汉寿法院呈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同时呈交的还有县政法委授权县涉法涉诉中心的要求函,要求县法院将处理结果30日内报本中心备案。县政法委的要求对县法院也无能为力,几经周折,直至90天后的11月3日下达了一个其认定比71号裁定更违法的(2015)汉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2号裁定书)。
十五. 2015年8月19日,汉寿法院为对71号裁定的异议举行听证会,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执行71号裁定的原班人马实属违法,汉寿法院却明知故犯,已举行的听证毫无结果,被迫取销,不得不重新另行听证,致使案件的处理又延误时间长达3个月。
十六. 2015年10月19日,我向汉寿法提交《申请书》,请求将另于10月21日举行的听证会要接受公众监督,要邀请县人大. 政协, 县政法委, 新闻媒体等相关人员参加,合法的请求被拒绝。
十七. 2015年11月3日,汉寿法院下达了(2015)汉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的认定又公然造假,既掩盖法院自己的错误,又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不法利益:1. 保全查封,查而不封,不公示,不对保全财产详细登记, 事实清楚,措施何来?裁定书却捏造事实,认定“在诉讼中本院已采取保全措施”。2. 我的保全财产早已被非法变卖,执行法官两次执行均不见我保全财产原物,裁定书却造假认定 “虽然目前上述物品出现了散落或锈蚀等现象,但不排除仍有恢复原状的可能”。 上述物品是指何物?我原物原状是什么形状?我保全财产为专利特定物,俆了原状还有其专利技术条件,法官凭什么依据认定仍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法官的认定超出了法官所知晓的事实范围,不具有法律的认定效力。26万元罚款灌懵了法院的司法头脑,竟敢在裁定书中以造假手段维护犯罪嫌疑人的不法利益。
十八. 2015年11月11日,为彻底查清我保全财产被非法变卖真相,我向汉寿法院呈交《申请书》,请求汉寿法院致函省农机局,请求公开科祥公司机耕船销售情况,以利查找变卖证据,依法的合法请求被汉寿法院无理拒绝。
十九. 2015年11月20日,我将已查找到的科祥公司非法变卖保全财产的调查证据提交汉寿法院,请求核实与认定,又被无理拒绝。
二十. 2015年11月26日,我再次向汉寿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对我调查的物证和事实予以暂时查封和核实,以防物证被非法转移和事实串通被否定,如此合法的有效保全措施也被拒绝。
二十一. 2015年11月27日,我又再次向汉寿法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汉寿法院邀请省农机鉴定站对我调查到的被变卖财产予以鉴定核实,为了掩盖犯罪嫌疑人罪责,我的请求又再次被拒绝。
二十二. 2015年12月3日,针对汉寿法院如此不公正司法,我对2号裁定捏造的认定提出异议,《执行异议申请书》交汉寿法院执行局,5天后执行局将申请书退给我,说我的异议提出合法,理由成立,但必须交立案庭立案。我将《执行异议申请书》当即交给立案庭,再一个5天后立案庭又将申请书退还给我,说此案是发生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交执行局,我不得不又到执行局,执行局还是坚持要交立案庭,踢来踢去,几经周折,12天后我的《执行异议申请书》最终才被立案庭接收,时至2016年1月5日汉寿法院对我的异议申请未予任何回复。
汉寿法院院长们!是你们缺乏职业道德还是你们管辖的法官缺乏职业水平,你们的办案质量从何谈起?你们可曾想到一个被害人用房产担保诉讼立案,对你们寄予了多大希望,你们值得信赖吗?
汉寿县 戴性武
手机 18974252585
2016年1月5日
国家法律在常德中级法院都形同虚设,何况省高院的裁定。
就不懂执法者为什么不能按照法律好好为人民服务, 吃了这碗饭也得知道这碗饭是来自于广大人民
耐心的看完了您的帖子,审判过程来来回回不知您讲了些什么,但可肯定您是花了不少精力。现在是执行,如果执行的特定物没有了,肯定不能执行原物了,您可以凭原来的判决通过另行起诉把物变成钱再执行呀,很简单的事,没必要把问题复杂化,这是有法律救济途径的。
谢 红 网 网 友
衷心感谢网友们对本案的关注与支持!没有深受司法违法其害的人不知个中滋味。看了三楼网友的评论,我如是告知,你是耐心看完了帖子,再耐心最多不会超过半小时吧,你可曾知道简单一案法院20余次司法违法已拖了我33个月尚未结案。你说“审判过程来来回回不知讲了些什么”,我帖子中写得清清楚楚,“汉寿法院简单一案,20余次违法”。 次次依序例举。你“另行起诉” 的观点,就是汉寿法院71号裁定的观点。我用几十万元房产作担保向汉寿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交清了保全相关费用,汉寿法院财产保全司法违法,查而不封,不登记,不公示,不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责任人乘机将保全财产非法变卖,汉寿法院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应立即依法直接追诉其赔偿责任才是最简单的事,汉寿法院却强行将非法变卖认定为“毁损”,下达71号裁定,令我另行起诉,这才是真正的把问题复杂化。我对此依法提出异议,汉寿法院已认定了71号裁定“认定事实有误,法律依据不足”,宣布拆销。那么你的观点也就不一定正确。
戴 性 武
2016年1月12日
2016-01-05 18: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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