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岳阳市华容县水利系统被迫买断职工,为了生存我们理性地到县政府讨说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县领导三番五次敷衍了事,欺骗我们、将我们的合理诉求一拖就是四年,还派警察来无理、蛮横抓人。我们是弱势群体,只好求助新闻媒体主持公道,帮助我们伸张正义。
华容水利系统职工被迫买断,2006年200 多名员工被迫下岗,华容县政府官员无视职工诉求,用欺骗胁迫的手段与上访职工周旋多年。以下图片是2016年4月26,27日200多名水利下岗职工被迫走上向政府讨要说法的维权行为!政府官员置若罔闻,并且调派特警抓了我们三位同胞!
谁让你是职工不下你下谁
县政府这样不作为,四年都解决不了问题,合法维权还派公安抓人,气愤
华容县水利系统机构改革偏离中央文件,多次与政府联系不处理,搞了四年无果,周围县区在五年前根据中央政策处理好水利人要求。我们不服,合理合法维权还派公安抓人,气愤,希望你们不达目的不罢休
关于“华容县水利系统被迫买断职工,职工讨说法被抓”的回复
“冰清玉洁bqyj”网友:
现就你2016年4月28日在红网百姓呼声发帖“华容县水利系统被迫买断的职工,职工讨说法被抓”一事回复如下:
一、关于“水利系统被迫买断职工”的相关情况:
2003年以来,我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01〕5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01〕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通知》(湘人发〔2001〕116号)等文件精神,启动了乡镇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改革的结果:2003-2005年之间,在全县事业单位机构人事度改革中共自愿有偿解除人事关系人员1011人。帖中提到的“华容县水利系统被迫买断职工”即为上述有偿解除人事关系人员中的一部分。
二、关于“职工讨说法”的相关情况:
自2013年7月以来,全县乡镇水管站原有偿解除人事关系人员多次集访县、市、省三级人民政府,要求解决其身份和养老保险等问题,三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根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分别给予了回复并送达到信访人手中,但信访人均表示不服。
1、答复:华容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20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了答复意见书(华政办信复〔2014〕2号)。
2、复查:岳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于2014年8月15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了“维持华容县人民政府的答复处理意见”的复查意见书(岳政信复字〔2014〕7号)。
3、复核:湖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5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了“不予受理”的复核告知书,明确告知信访人其诉求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湘政信复告字〔2014〕37号)。
按照《信访条例》看了县政府对水利人的回复,我深感痛心。就我所知道的情况是,从中央、省里的文件没有一个或是一条有讲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要(或是可以)买断的,都是讲的分流人员;而只有华容县政府可以违背或是歪曲中央、省里的文件精神,对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实行买断,而且还美其名曰自愿有偿解除人事关系。我在这里真是替水利人感到悲哀,感到痛心,希望政府本着对人民的责任和对弱势群体的扶持,给水利人一个满意的答复。
你们县政府好像很理直气壮啊,别的县市都解决了4-5年了.你们可以把维权代表带到周边县市去了解问题解决问题.像你们这样办事.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公安像这样的事最好不要出面这样会激化予盾.因为现是和谐社会.依我看还是你县政府办事不力.值得好好反省
明明是愚弄职工连骗带压解除的人事关系,说是国家的政策要单位改制,职工通通下岗,只留部分干部守单位(结果是领导把单位财产贱卖了),职工给了人平3000就与单位脱钩。
首先我们非常认同、拥护政府进行机构改革,也深知进行机构改革肯定会损害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但是,县政府进行机构如果是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来处理、对待乡镇水委会职工的下岗分流、工龄买断、竞争上岗等问题,那么就不会有连续四年之久的下岗、买断职工的上访与抗争!
请问县政府:
一、乡镇水委会职工买断工龄是不是在被骗的情况下被迫买断工龄?如果不是采用欺骗、恐吓的手段诱骗职工买断工龄,为什么买断工龄的职工都是没有背景、没有关系、工作在最基层的职工?
二、为什么乡镇水委会职工买断工龄只拿到了区区一、二千至几千元的补助款?而别的企事业单位职工买断工龄却几万几万的进行补贴?难道政府进行机构改革不是执行同等的政策?有厚此薄彼的搞法吗?
三、既然乡镇水委会僧多粥少,那为什么县政府还要大量出卖城镇户口并承若招工安排?将大量买户口人员招工安置在乡镇水委会增加农民的负担?国家减轻农民的负担政策出来后,你们就打着机构改革的幌子一脚把最基层一线的职工踢出来!这样县财政既捞到了大量资金供你们挥霍,又能表现出你们进行改革的成绩,捞取上升的政治资本!
四、乡镇水委会职工进行竞聘上岗,为什么上岗的都是有关系、有背景的人员?而普通职工却很少能有工作,基本上都被下岗买断了?是普通职工都是能力低下的低能儿,还是什么别的原因被迫下岗买断工龄?你们以为老百姓都是傻瓜吗?没有关系和背景的基层职工就没有工作的权利吗?
五、为什么相邻的县就能很好的解决水利系统买断工龄职工的社保等问题,而我们的县政府却不能?针对被迫买断工龄职工的多次上访诉求,县几大家班子都是采用“拖”字诀。每次上访时县几家班子都会在口头上表示在研究,一定会解决好等等,后来都没有了音讯,到最后却来个翻脸不认账,反咬一口。县几家班子你们要知道“狼来了”的寓言故事!像你们这样的公务员,共产党的政府要你们何用?还不如回家卖红薯,白白浪费纳税人的金钱!
六、买断工龄的职工只要他们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只要他们最基本的生存保障!难道县政府对这些最基本的权利都不能给予吗?
希望政府能提高为民办事的效率, 少解释多为民做实事。
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份子,小团体组成大团体,一个国家就是由这些每个团体组成的,只有各个团体和谐了,人人都和谐了,我们的社会国家才会和谐,怎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社会,现在华容县水利部门出现的这些现象,相信也是大家都不想看到的,出现这样的事情,我们普通老百姓能做些什么?你们那些可以一句话,一个签字就能解决好多事情的人,有知道这些下岗买断工人们现在的生活状况吗?天天喊说要和谐,这就是你们所说的和谐吗?
县政府为什么不把对我们这群弱势群体的解决措施公布于众?这不是明显的不能见光是假象吗?我们强烈要求恢复我们原有身份
买断工龄的职工只要他们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只要他们最基本的生存保障!难道你县政府对这些最基本的权利都不能给予吗?我这里真是替水利人感到悲哀,感到痛心,
十三、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中办发【2000】30号文件明确规定:1:三年内分流人员的工资由财政保障,三年内未找到工作的,工资照发;2:分流到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仍应纳入社会保险体系;3:以后各级机关不得再超编用人,也不得借用各类临时人员。中央政策是要求地方政府妥善、逐渐安置好分流人员的去向,并没有说可以将分流人员强迫买断工龄一刀切,华容县政府欺上瞒下,地方土政策严重违背了中央当时的改革政策。
点击数:4554 更新时间:2009-9-29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国办发〔2002〕35号)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国办发〔2002〕35号)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简称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
我们被抓的三位同志,一位全身软组织受伤,至今还在住院,一位今天下午出院
我在百度搜索了你们县政府说的文件,我都看了2-3遍没有看到有哪ー条哪ー款要求职工买断工龄,现在看到你们县政府错了为什么纠错就这么难呢?我看你们不是真心为老百姓办事,还在公众的红网说得自己在理,别人在胡闹,我真想不通??????
买断工龄政策简介
所谓“买断工龄”,是指职工对企业在改制中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个通俗说法。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至于按什么样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国家是这样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与“买断工龄”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主要有:
一、1999年9月22日中国,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第二项第九点提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素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十二项第三段中提出:“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必须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公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依法进行平等协商,认真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1998年国家劳动部就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通知中规定: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后,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在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如集体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等,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
四、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
五、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子以纠正。
六、国家经贸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报》上刊登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哪种企业改制方式,都不能采取搞运动的方式开大会进行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不能压指标、定任务。”
七、1998年8月5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国有企业改制方式要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能强迫命令。对大多数职工抵制和反对的方案,不能依据少数领导意图强制推行。
八、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依此类推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应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变更用人单位的名称。
十、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中指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明确合同的起始日,没有明确终止日期,是合同期限不固定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针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没有出现重大特殊情况(如企业破产解散、被外企并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合同,直到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才可终止合同。
十一、《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明显失去公平的行为有权请求撤销。”
十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十三、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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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买断工龄的看法
“买断工龄”,通俗地讲,就是企业让那些几乎干了一辈子的员工拿点“遣散费”走人。
买断工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
●买断工龄的违法责任
案情简介:
“买断工龄”,通俗地讲,就是企业让那些几乎干了一辈子的员工拿点“遣散费”走人。很多国有企业采取了“买断工龄”的办法安置富余员工也只是权宜之计。“买断工龄”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之上,企业支付给员工“买断工龄”的货币,应该视为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前几天,某国有大型石化企业的孙先生愤愤地告诉记者,该企业因机构精简、准备上市等原因正与一大批员工办理实质上是“解除合同”的“买断工龄”手续。一位已经“买断工龄”的许先生离开公司后才发现,留下来的员工待遇更好了,想回来却发现手中捏着自己已经签字的协议,上面并没有“买断工龄”的字样,欲告无门,后悔莫及! 然而,劳动者须明确的是“买断工龄”是违法的。?全文
●说说买断工龄的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改制时必然涉及职工安置。对那些年龄偏大的职工,常用的安置办法是“买断工龄”。“买断工龄”有统一标准吗?“买断工龄”有法律依据吗?没有。但是,最近我听一位政府工作人员讲,“买断工龄”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有统一的标准。其依据和标准就是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买断工龄”是民间通俗的说法,不是准确的法律词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就是给“买断工龄”提供的法律依据,其补偿标准也就是“买断工龄”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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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8 21:2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