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不作为,打赢了官司不执行
控告人:吴展文,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大堡子镇大木村8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6204160***,联系电话:18786420090。
被控告人: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控告事项:
控告人因与罗凤林合伙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邵东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经邵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1、解除控告人与罗凤林签订的合伙协议;2、罗凤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吴展文投资款75000元。但是罗凤林并没有按判决书返还控告人投资款,控告人多次书面申请邵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邵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均是推诿的态度,现特向相关部门提出控告,恳请相关部门督促邵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及时执行,切实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
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4年1月1日,控告人与罗凤林签订了腾飞物流邵东至怀化托运站经营的合作协议,控告人投资50000元,占33.33%的股份,双方约定按月结算利润,不到一个月,控告人出资25000元,和罗凤林共同购买货车。一个月后,控告人提出结算账务,罗凤林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控告人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一、解除原被告的合作协议;二、被告罗凤林退还原告股金及购车款75000元。邵东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如所请。但是罗凤林并没有按判决书返还控告人投资款,在法定期限内也没有上诉。控告人依法书面申请邵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但审判长说要过20多天才受理,再次申请时,又说要等40多天,以防别人上诉,直到2014年7月28日才收我申请正式受理(执行局李法官称才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邵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明显没有依法办案,没有尽到应尽的法定义务。
我向法院提供了罗凤林的资产信息五条,但执行局既不放在心上,更不深入调查,及时采取措施,致使被告转移、隐匿、改变资产状况,最后给予草率答复:“不好执行”。对于被告的资产信息,法官不加调查就简单敷衍说被告无资产执行。其实,10万元押金在物流公司未动,共同出资的货车还在运营,托运站也是被告在经营,银行账号及存款情况发信息给执行局法官也不回复,不了了之。
官司虽小,但对于一个贫困农民来说,是致命的损失,我相信各级领导,各位法官不会对此等关系民生的案件不顾。恳请各执法部门监督邵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尽快执行,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控告人:吴展文
2016年7月1日
违反中央精神。
这位朋友,邵东的法院就是无作为,难道你看不清?我也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官司都打完快一年了,不见法院执行。😭
我也是,官司赢了一年多了,申请执行快一年了,法院连一个电话都没有联系我,执行局根本就不作为。
用炸药炸了他们!麻痹,太腐败了!
2016-07-01 16: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