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劳动局纪检组长曾湘海利用职务之便,充当纠纷调解中间人,合谋骗我20万现金,曾湘海为了让我相信事情就此了结,亲自拟定协议,因看他是国家工作人员又是懂法律,我就相信了他们并且签字表示这件事就此不再发生,可是,对方拿了钱不到半个月又开始搔扰我的生活,这时候我打电话给曾湘海,想让他出面制止,但他再不接电话,我只有请求上级部门为我做主,20万不是小数目,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我呼吁严惩曾湘海。
你这二十万是付给谁了?到底是个什么事情需要调解?事情经过写的不是很详细
莫名其妙的帖子,没写来龙去脉
凡事要有证据。什么协议?协议上有签名吗?有盖公章吗?请将协议上传给大伙看看。
事情的详细经过没有写,怎么知道是怎么回事啊
关于红网《百姓呼声》“玲卉”(廖金玲)“反映
新化县劳动局纪检组长曾湘海与其表亲骗我20万元整,请有关部门严惩”的情况说明
一、举报的原因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我因参与调解陈献财(男),廖金玲(女)支付陈献财与彭雪桃(女)的婚生女儿陈玲玉大学期间教育费、生活费人民币贰拾万元的纠纷而被廖金玲举报。
2、① “玲卉”暨廖金玲;②曾湘海系彭雪桃(女)表舅;③彭雪桃系陈献财的前妻;④廖金玲系陈献财的后妻。
二、基本情况及参与调解过程
1、2015年9月中旬,廖金玲(女)多次来我办公室(县人社局纪检组长室)(有同事可以证明),她现在的丈夫陈献财(我前外甥女婿)不见了,手机也打不通,要我联系我表姐的女儿彭雪桃(陈献财的前妻,我的表外甥女)看她知道陈献财的去向吗?我跟廖金玲讲,彭雪桃与我没有什么来往,拒绝廖金玲的请求。
随后几天廖金玲多次来我办公室苦求,涕泪交加。一会讲陈献财父亲生病很危险,需要见陈献财最后一面;一会讲2015年上半年她陪陈献财在湘雅二医院做了身体检查,情况很不好,需要经常服药,并拿出检查报告给我看,说陈献财离家出走没有带药;又讲她本人身体不好,现在又牵挂陈献财,茶饭不思。我经不起廖金玲的一再乞求,才询问陈献财离家出走的原因,廖金玲讲是陈献财与彭雪桃的婚生女儿陈玲玉于2015年考上了大学,彭雪桃带陈玲玉到陈献财与廖金玲家要陈献财每年负担学费和生活费(5万元/年)一事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发生纠纷,陈献财于2015年9月4日送陈玲玉上学途中才出走的。后来我打了彭雪桃的电话,证明是就陈献财支付陈玲玉的学习教育费、生活费发生过纠纷,但彭雪桃讲根本不知道陈献财的去向,陈献财也没有跟她联系,我把情况跟廖金玲反馈了。又过了几天,廖金玲又来我办公室讲陈献财在广东,并讲她已经与陈献财同意支付陈玲玉的学费和生活费(只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有分歧),要我做彭雪桃的工作一起商量支付陈玲玉的学费和生活费的事,好叫陈献财早回家,我为了缓和她们之间的矛盾,反复多次做她们双方的工作,期间陈献财也打了我几次电话,请求我帮他们处理一下矛盾,相互沟通好。最后达成廖金玲与陈献财共同向陈玲玉一次性支付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人民币贰拾万元,由彭雪桃代收的意见,2015年9月30日陈献财回到新化,应廖金玲的强烈要求我作为见证人帮她们起草了调解协议,他们三人共同签订了调解协议。
2、2016年4月份开始至现在,廖金玲、陈献财与彭雪桃之间就有关陈献财与彭雪桃的婚生女儿教育抚养及感情等问题断断续续发生纠纷;廖金玲多次通过打电话、发信息或到我办公室强烈要求我出面做彭雪桃的工作,我也多次不厌其烦做了她们双方的工作,有龙凤兰(廖金玲、陈献财、彭雪桃共同的熟人)、何石娟(廖金玲的同事)、曾敏哲(陈献财的同学)等人可以证明。但我做工作无效,导致廖金玲迁怒于我,并威胁要找我的麻烦、扬言报复我。
三、个人看法
1、本人认为应廖金玲的强烈要求在调处廖金玲、陈献财共同负担陈玲玉教育费、生活费与彭雪桃发生纠纷的过程中,没有利用人社局纪检组长的身份,没有职务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没有谋取任何私利,没有采取任何非法手段,只是已彭雪桃表舅的身份做为中间人征求她们双方意见,参与调解,化解矛盾。见证了她们签订了调解协议的过程,我本人认为在此过程中没有直接的责任,此协议只是用于当时调解纠纷,廖金玲如果认为不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玲卉”(廖金玲)完全歪曲事实,在网上发贴诋毁我的公众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本人予以强烈遣责,并将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的权利。
曾湘海
2016年11月28日
2016-11-23 14:4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