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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国土局局长渎职纵容奸商严剑宏非法侵占农户耕地

2018-7-22 16:28:32发布82次查看
2011年春,外地商人严剑宏来到慈利从事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投资,选择零阳镇金台村太阳洲地块作为项目用地。当时严剑宏勾结以何友志为首的村干部,在未告知农户的情况下私自达成十多亩耕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非法五年租用协议。然后以蒙骗手法告知太阳洲承包地的农户,声称政府要以1500元每年的价格租用太阳洲地块做项目,何友志直接通知各被占地农户去他家从他手中拿一年租金钱,当时各农户都去拿了第一年的租金钱。但根本不知道地被谁租,租去做么的用,租多长时间,这也反映了中国农民素质的悲哀。各农户拿钱后,商人严剑宏马上跳出来在太阳洲地块开始修建混凝土搅拌站,事情逐渐才真相大白,根本不是么得政府公家项目。这时候农户何友民站出来反对非法侵占行为(并从第二年至今未收所谓的租金),当时向零阳镇政府包副镇长与高副镇长反映情况,要求政府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包副镇长与高副镇长当时明确表态这是违法占地行为,并通知金台村长何友贵要协调处理好此事。
事情过去四年多,慈利县国土局在被张家界纪委查处的陈光华领导下从未出面与被侵占耕地农户沟通执法,并在发给严剑宏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证二年到期后纵容严剑宏继续违法侵占耕地至今,导致十多亩耕地被浇盖四十公分厚混凝土严重损毁。这是陈光华严重的渎职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反腐利剑下,昏官陈光华必将受到党纪国法严惩,我们群众强烈拥护党中央的英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第十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章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事实至此非常清楚,奸商严剑宏,昏官何友志,被抓昏官陈光华相互狼狈为奸,胡作非为,践踏国法。在十八大以来的反腐利剑下,他们毫不收敛,越发嚣张,藐视党中央的决策。在此将他们的违法行为公诸于媒体,希望执法部门维护公平正义,查处并严惩他们的违法行为,保护国家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还农户一片耕地!
共产党给我们的土地,给我们发了经营证,它是农民子孙的生存之本。农民要珍惜
这种情况慈利好几个乡村都一样,还有村委书记1500一年承包农民山地搞什么苗圃,乱七八糟,
  关于网友何有志在红网举报
《慈利县原国土局长陈光华渎职勾结奸商违法侵占农户耕地》有关情况的说明
网友何有志于2015年9月27日发帖《慈利县原国土局长陈光华渎职勾结奸商违法侵占农户耕地》,我局高度重视,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举报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调查核实情况:慈利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慈利县零阳镇金台居委会太阳洲境内,企业法人严剑宏。该公司于2011年5月24日与零阳镇金台居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用金台居民委员会太阳洲(常张高速公路以南)一宗约8.5亩集体土地修建混凝土搅拌场,租赁期限自2011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年租金每亩为1500元,每年的6月1日前给付;2012年12月28日该公司又与金台居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由该公司每年向金台居委会支付每亩500元作为协调工作经费和土地还耕后的配置费每亩900元。协议履行情况:2011年至2015年该公司支付零阳镇金台居民委员会土地租金及青苗补偿费、土地赔植费等费用共计84070.00元;支付何友明等七户青苗补偿等费用共计3400.00元。
另查明,经慈利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2011年5月4日取得《慈利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华宏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备案的通知〉》(慈发改备案〔2011〕53号),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占地面积15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年产商品混凝土40万立方米,建设预拌混凝土生产装置两套及辅助配套设施设备等。2011年6月10日取得慈利县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关于慈利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拟在蒋家坪新区建商品混凝土公司的批复》,在不影响《蒋家坪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原则同意你单位在蒋家坪金台村高速公路以南进行商品混凝土临时生产建设。2011年7月21日得到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慈利县华宏混凝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2011年7月27日与慈利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协议书》。2015年5月,经该公司关于临时用地延期的申请,经得慈利县县城新区建设指挥部同意,其《临时用地申报审批表》正在审批中。该公司缴纳税费情况: 2011年至2014年期间向县地税局缴纳耕地占用税等税共计79787.94元;2011年8月3日向县国土资源局缴纳土地复垦费和罚款共计48000.00元。
处理情况:2011年8月3日我局对慈利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零阳镇金台居委会太阳洲境内占地建混凝土搅拌站的占地行为进行处罚,处罚款42000.00元。
2015年3月我局对慈利县华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零阳镇金台居委会太阳洲境内占地建混凝土搅拌站的行为重新进行调查,经现场测绘实际占地面积4651.2平方米(6.97亩),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依法不再给予该公司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只对该公司用地手续补办进行督办。同时核实该公司占地属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嫌违反《慈利县县城总体规划》有关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区控违拆违工作的通知》(慈办发〔2013〕40号)职责分工,我局于2015年4月30日函告县规划管理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调查处理。
慈利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10月16日
2015-09-24 23: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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