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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借款数额是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而非借据或借款协议上的约定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也有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现在民间借贷中的资金由于规模大,开封民间借贷律师,绝大部分都是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出借人与借款人虽然在借款协议上约定1000万,但实际银行汇款记录只有800万,开封民间借贷纠纷咨询,其中200万已经作为砍头息已经在借款前扣除。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借贷双方只在800万的范围内成立借款法律关系,而非借款协议约定的1000万。
当然,有些法律意识强一些的出借人会将预先扣除的200万,让借款人以现金收条的方式出具。出借人协议约定放款1000万,开封民间借贷咨询律师,实际通过银行汇款800万,再加上200万并未实际放款的现金收条,共计放款1000万,与借款协议的约定1000万相符。但一旦发生诉讼纠纷,借款人否认实际收到200万现金,法庭会依据举证规则要求出借人举证证明向借款人出借了200万现金,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出借人举证不能,所以只能在800万的范围内成立借款法律关系。
200万现金的重量是一个中等身材成年男子都很吃力才能搬运的!
企业之间以买卖关系掩盖借款关系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要旨】审查交易情况及当事人的陈述,民间借贷,若买卖双方并无实际交付货物的相关凭证,则不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和交易习惯,系名为买卖合同实为企业借贷纠纷,以民间借贷的有关法律法规作为裁判依据。
【解析】当事人之间究竟是买卖关系还是借贷关系,是民事审判中的一个难题,需要根据交易过程、是否实际交付货物、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交易目的等综合判断。需要指出的是,《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故今后此类企业间以买卖合同掩盖借贷关系的情况将会较少发生,但是在认定当事人之间真实法律关系方面,本裁判规则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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