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刘岳平,男,汉族,1973年9月17日生,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身份证明:430405197309170119。电话:13107249102
2016年10月5日本人通过南岳邮政挂号信将起诉申诉材料共17页寄给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邮件编号:xa17745804743)收,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0月9日已经签收,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没有给本人刘岳平送达有关司法文书,院长压案不查知错不改包庇纵容制造冤假错案的办案人员
http://jubao.court.gov.cn/z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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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016-10-27 13:1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