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第一份劳动合同中,劳动地址为详细准确工作地点,续签的劳动合同改为苏州地区,是否合理,如果签订,如果公司搬迁,是否有权选择不同意更改工作地点,谢谢
市人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现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至于具体工作地点,应视乎工作性质,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后约定。由此产生争议,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
至于企业搬迁,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若不具备上述情形的,则劳动者应接受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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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14 21: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