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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绿建的车位何时才能依法恢复绿地?

2024-12-22 17:04:03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街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反映的情况收悉,针对石湖之韵毁绿建车位问题,越溪街道多次与城管、物业、社区、业委会沟通,
首先是前期物业控制不严,甚至放任造成涉及面广;其次期间曾研究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并由物业制定处理方案报业委会征求业主意见后实施,但因业委会成员之间意见不统一,故迟迟未征求业主意见
。街道将跟踪关注。 此复。再次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
吴中区越溪街道
请问越溪街道,以下法律条文是空头支票?
依法治国的事情跟业委会有何关系?疏堵结合这是祸国法殃民权!
我们再回顾下法律吧!
相关行政机构拥有的强制执行权的法律依据如下:
1、城市绿化条例(发布机关:国务院,发布时间:1992-06-22,修订情况:《城市绿化条例》已经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一○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二十八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2、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发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发布时间:1992-10-27,修订情况: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3、依据2010年12月30日第115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十条,“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发生在园林、风景名胜区、单位内部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以及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除外。”的规定。小区绿化行政执法权已集中至城管部门,该区域位于吴中区,故由吴中区城管进行处置。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小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反映的情况收悉,针对这个问题,越溪城管中队回复:石湖之韵2005年规划,2007年开始交房,随着塞社会的发展,之前规划的车位远远达不到目前的需求。2017年5月26日由开发区多部门决定对破坏绿化该车为加强管理,从2017年5月至今,未出现新增情况。业委会在2018年1月13日拿出了整个方案。整改方案如下:1,小区内所有毁坏的绿化全部恢复,如毁绿业主不能在规定时间内(3月10日前)自行复绿,则有街道协调,物管科,城管,社区配合物业制定复绿方案,所需费用向业主结算。2,如有业主确有实际苦难需要建车位的,在2月1日之前提交书面申请给业委会。申请需写明:申请建车位的实际困难,现有车库是否挪用作它用,家庭拥有车辆数及号码,违建车位方位。业委会收到申请,会同相关部门一同查看,审核后2月25日之前答复。如申请获得批准,该车位缴纳每月150元车位租赁费。3,2月1日之前没有向业委会递交申请的视为默认同意复绿。此方案在小区内已进行公示。街道也将协同社区督促物业进一步加强对该区域的长效管理,努力营造良好的环境卫生。此复。再次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吴中区越溪街道
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小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反映的情况收悉,针对这个问题,越溪城管中队回复:石湖之韵2005年规划,2007年开始交房,随着塞社会的发展,之前规划的车位远远达不到目前的需求。2017年5月26日由开发区多部门决定对破坏绿化该车为加强管理,从2017年5月至今,未出现新增情况。业委会在2018年1月13日拿出了整个方案。整改方案如下:1,小区内所有毁坏的绿化全部恢复,如毁绿业主不能在规定时间内(3月10日前)自行复绿,则有街道协调,物管科,城管,社区配合物业制定复绿方案,所需费用向业主结算。2,如有业主确有实际苦难需要建车位的,在2月1日之前提交书面申请给业委会。申请需写明:申请建车位的实际困难,现有车库是否挪用作它用,家庭拥有车辆数及号码,违建车位方位。业委会收到申请,会同相关部门一同查看,审核后2月25日之前答复。如申请获得批准,该车位缴纳每月150元车位租赁费。3,2月1日之前没有向业委会递交申请的视为默认同意复绿。此方案在小区内已进行公示。街道也将协同社区督促物业进一步加强对该区域的长效管理,努力营造良好的环境卫生。此复。再次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关心。 吴中区越溪街道

2018-3-19 22: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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