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7年9月8日16时20分左右,在姑苏区宝运路临时停车,去超市买东西,16时21分左右(前后时间1分钟左右),穿着标志为辅警衣服,编号为:xc0037的人员,在本人驾驶的汽车左窗玻璃上贴了一张违法停车告知单(8007712630),编号为:320518,交通警察为夏某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本人要求该名穿着辅警衣服的人员出示相关执法证件,但被告知没有相关执法证件(该穿着辅警衣服的人员贴单过程均已拍照,且为一人),故本人报警,姑苏区友新派出所出警并记录了相关过程,并证实该名穿着辅警衣服的人员并非夏某某。现特向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以下质疑:
1 该穿着辅警衣服的编号为:xc0037人员是否有执法权?其未能出示相关执法证件,贴单和取证过程均为一人,程序是否合法?
2 违法停车告知单写明交通警察为夏某某,但夏某某不在场, 贴单的为该名穿着标志为辅警衣服人员,是委托其执法?
3 基于上述两点,该执法过程是否合法?该违法停车告知单是否有效?
请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解释,并备注相关依据。(以上均拍有相关照片)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楼主您好!交管部门的警辅在路面的对违法停车的拍照取证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九条规定,辅警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二)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和《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二)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目前辖区交管路面交通管理一般采取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数名辅警在其管辖责任片区或路段内开展执勤执法工作的模式,由交通警察对各名辅警的辅助交通管理工作进行指挥、监督。对在管辖责任片区和路段内发现的违法停车行为,由辅警送达(粘贴)告知单是符合相关规定的,也是履职岗位职责。
2017-9-8 18:23: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