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于2018年6月19日17时多,由朋友介绍到吴中区木渎影视城的胡桃里音乐酒馆消费,由于不知道会出现不准自带酒水消费的土规定,便辛苦的抱了一箱红酒来到该处,看到该告示后,遂产生了不愿意在此消费的想法,但客人基本已经到了,服务员便找来一个男性人员,问我们是不是在大厅消费,我们在是在今朝醉包厢消费,便做了灵活处理,称大厅消费绝对不能自带酒水,包厢消费可以带,为了做生意自相矛盾,但需要象征性的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但没有明确标准。本人考虑到客人已经到了,再往别处搬酒离停车处又远,加上另外选地也比较麻烦诸多因素,便决定在此用餐。席间我一直问服务员究竟收多少服务费,始终得不到明确答复,后来消费结帐时,被动的强制要收取每瓶50元的服务费,共250元,若事先告知,我们也不用喝那么多,服务费太贵。
本人提出以下几个方面,请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因为比较嚣张,性质比较恶劣,给协商是否可以少收一些未果,有视频资料为证,给我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而且是在吧台大众广庭之下,明目张胆的以身试法,因此不得使用警告查处草草了事。
1、该处禁止自带酒水,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明确,属于餐饮业制定的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霸王条款。
2、该处不标明服务费及事先不进行确认标准,违反《价格法》、《苏州市餐饮行业价格行为规范》第十四条第六项,及《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3、该处不给本人发票,应当不是个案,怀疑存在严重的偷漏税问题。
本人信息保密,若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提供视频等证据,请致电闫先生68728***,退款请通过行政部门实施,处理结果请上传该平台,以维护公平正义,打造法制社会,让无视法纪者受到惩戒,真正为苏州良好的文明形象树起来!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首先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反映的收费问题收悉,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专门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和处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经查,酒水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经营者自主制定,消费者可货比三家、自主选择,但经营者应当尽到告知义务。此复。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吴中区发改局网友:您好!经与商家联系,商家同意对未开发票事项开具发票,请举报人方便时到商家领取。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吴中区国税局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关于您反映该处禁止自带酒水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正在核实调查此事,我们将继续为您处办,请您耐心等待。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接此投诉后,我局工作人员于2018年6月28日致电投诉人了解相关具体情况。投诉人不要求调解。故我局对此投诉做终止调解处理。投诉人反映的商家规定的“禁止自带酒水”这一问题,我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之规定,被诉人在店堂内已尽到告知义务。不存在违法行为。我局对此做不予立案处理。另外,投诉人反应的收费及发票问题建议投诉人向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上述情况我局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投诉人。后期我局针对被诉人的具体经营情况,将进一步做出提醒。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友: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反映的收费问题收悉,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专门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和处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经查,酒水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经营者自主制定,消费者可货比三家、自主选择,但经营者应当尽到告知义务。此复。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
吴中区发改局
网友:
您好!经与商家联系,商家同意对未开发票事项开具发票,请举报人方便时到商家领取。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支持。
吴中区国税局
该处不标明服务费及事先不进行确认标准,违反《价格法》、《苏州市餐饮行业价格行为规范》第十四条第六项,及《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本人已经说得很清楚,该地方收取了未标明的费用,价格法规定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请相关部门好好学习下法规。
吴中发改局回复自相矛盾,该处都没有标明价格,我怎么货比三家?又答复应当提前告知的义务,但该处并没有明确标准。属于没有处理结果的回复。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得收取任何示予标明的费用”。请贵局依法退回250元费用,并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至少是违反了明码标价的规定。这样草草了事,是完全不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最高法在回复中进一步指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2018-8-1 15:05: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