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若不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代收代交费用收取行为的意见》(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物价局联合发文)的规定,对于上年度预收预交费用的实际分担,没有按照意见的规定每两个月向业主公示,也没有每半年结算一次,以上均未公示的话,业主是否可以拒交下一年的预收费用,并且如果物业拒不改正,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代收代交费用收取行为的意见》(苏住建规[2011]14号)文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两个月向业主公示一次代收代交费用及分摊情况,每半年结算一次。未经公示的,相关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相关代收代交费用直至物业服务企业公开公示账目为止。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规字〔2014〕4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七)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或失实公示物业服务费用、经营设施收支、代收代交费用分摊等情况的。同时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由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诉求人可向我局物业管理科进行反映,联系电话:65620738,也可向物价部门进行举报:12358。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吴中区住建局
网友: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代收代交费用收取行为的意见》(苏住建规[2011]14号)文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两个月向业主公示一次代收代交费用及分摊情况,每半年结算一次。未经公示的,相关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相关代收代交费用直至物业服务企业公开公示账目为止。根据《关于印发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价规字〔2014〕4号)第三十九条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七)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或失实公示物业服务费用、经营设施收支、代收代交费用分摊等情况的。同时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用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或者公示失实信息的,由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诉求人可向我局物业管理科进行反映,联系电话:65620738,也可向物价部门进行举报:12358。
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吴中区住建局
好的,谢谢!
2017-11-8 11: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