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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投诉昆山质监站在对北大资源理城房屋监管不力等

2024-12-1 21:02:44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尊敬的领导您好:
‌ 我是北大资源理城68栋104业主。多次投诉反映质监站职能部门对房屋质量监管不力落实不到位,为什么每次的回复中都把经济赔偿说进去,我投诉的主体是质监站问题。经济赔偿那是跟开发商谈的事情。可想你们对老百姓的问题回复以一种敷衍态度,有没有针对所反映的问题客观,实质的回复。你们的回复说质量缺陷责任主体不在你们,那请问政府设立这部门干嘛,它的指责和职能是什么?出了问题不去找问题的根本原因,而是让我们已经是弱势的老百姓自己去找材料收集证据。对楼面45度角裂痕说非结构问题,不存在使用问题。可这些裂痕房影响房屋耐久性和正常使用,现有多户业主裂痕处,经开发商维修后,裂痕处仍有渗水,损坏了装修影响了生活,周而复始。再次请求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实地深入透析对北大理城房屋质量和对质监站在此事存在的问题进行问责调研。让二期业主们心安理得。住建局在回复反映的问题根本不符合,一直在规避责任,不敢直面回答事实的本质问题。昆住建信【2017】66号文件【2017】91号文件和其余电子邮件可以很直观反应出住建局的回复是含糊不清,答非所问,偏离主题,东扯西扯,不直面问题本质。还有的是按照《信访条例》回属地答复,可属地的政府和相关部门以一种消极怠慢,懒政的心态处理此事。望更上一级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实地多方调查。质监站这职能部门,党赋予了指责和职能,没有履行好指责和职能,出现问题后又不敢直面问题,规避问题不得以只能第四次投诉,不得以只能一级一级向上投诉,望相关部门领导高度重视,给我们老百姓一个有说服力的理由,我们对政府和领导怀有极大信任和希望。
此次信访投诉再次阐明如下情况
1、经多次投诉,现质监站承认是房屋质量缺陷。一再要求对房屋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出书面报告,现愿意做出书面报告(老百姓反映问题不容易啊)!可这报告有没有客观的实际的反映和解决问题,开发商设计院出具的方案他能客观的反映问题和解决问题吗?既然相关方案已出,问题事实存在,最终要多方确认签字盖章方可实施。可质监部门为什么始终不愿签字盖章落实,那当时监管到位了吗?3月28日,在质监站,因对方案最终要确认签字盖章,落实不下来,都不愿意签字盖章,最终发生争辩。既然方案已出,质监站不愿签字盖章,这中间是不是有什么隐瞒,有什么利益关系?
2、随着我跟同期业主们的深入接触和了解,发现房屋墙体楼面裂痕和渗水的问不止一两家。这就引起了我们业主们的高度重视。在这期间有些业主找过北大相关人员,得到的回答都说是正常,一两家可能是正常,可好几家呢?故小区业主们对质监站当初的验收数据和流程,验收合格报告产生了的质疑,监管不到位,其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3、之所以坚持,只因对房屋的重视。为了买这套房子贷的贷,借的借,把父母多年的积蓄和养老钱都拿了出来,集家中所以积蓄和关系买房。本想开开心心拿房,可出现了房屋问题,加上多次投诉始终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导致家里老人心情一直不好,血压升高。家里人的关系也变了不和谐。家人经常为了此事经常吵闹,关系急剧恶化,对生活工作产生了影响。给家人精神和身心上受到了打击摧残焦虑。房屋的裂痕和渗水使房屋耐久性产生了影响。为了此事家人经常请假,有时要放下手上的工作来洽谈协商此事。
现向领导诉求如下
1、北大公开对二期业主书面说明房屋出现问题的原因。
2、质监站出具当初对二期房屋质监的数据报告质监流程,监管落实情况。
3、现多数业主房屋有问题,请求质监站重新对二期的房屋进行质监,给出数据报告。
4、因多数业主房屋有问题,质疑质监站人员在工作中监管不力落实不到位,疑似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望上级相关部门严查!回馈给业主。
质监站联系人:盛熊灵 联系电话:57759888
投诉人:程奇峰13862390128
2017年7月26日
昆山市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昆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复如下:北大资源理城68栋,实际报建工程名称为昆山电子艺术创意城b01楼,建设单位昆山高科电子艺术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扬州市天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苏州三联建设顾问有限公司。项目2013年6月报建施工,2015年2月11日建设单位按法定程序组织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经我局质监站监督,验收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验收有效,并于2015年3月完成竣工备案手续。 68栋104室有关裂缝问题,你通过国家信访平台、苏州市长信箱、寒山闻钟、12345热线以及昆山市纪委等渠道已多次投诉反映,我局均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了调查你所反映的裂缝主要存在在混凝土构件与填充墙交接处以及个别现浇板角部45度斜向处,这些裂缝是典型的温差收缩干缩裂缝,属非结构性荷载裂缝,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我局已责令开发商拿出经设计单位确认的维修方案,积极主动与你对接,落实维修事宜。由于你坚持经济赔偿,没有合理赔偿方案,不愿意配合维修处理,致使维修进程搁置。 你的主要诉求是“要求我局协调处理经济赔偿问题”,该问题已超出了我局行政职能处理范围,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于你要求我局质监站进行二次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在维修方案上签字盖章,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法律依据,诉求不合理。 另须向你解释说明,首先,质量监督机构并不是工程质量验收的责任主体单位,工程质量是否验收合格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查单位五方质量责任主体共同确认,其中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其次,工程质量检验评定采用计量、计数检验,一般控制项目按抽样检验评定,且存在漏判、错判概率风险,即使合格的建筑工程,也可能存在质量缺陷问题,而且部分质量缺陷问题(如裂缝)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经过一定时间周期才能显露。 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有关规定,交付使用后发现存在质量缺陷问题,在法定保修期内的,应由责任单位履行质量责任,落实保修义务。如你同意,我局会督促开发商切实履行质量责任,尽快落实维修处理事宜。
2017-7-26 14: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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