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4年12月份在相城元星奔驰(和利星是一家)购买了一辆奔驰c260轿车,并用现金抵了4a+4b八次保养。保养的单子上写了相关的保养次数外,在括号中加入了”自开票之日起,三年内有“,我当时就表示了疑问,但是销售说,没事的,这是标准合同,而且括号中也没有写明三年内“有”字后面是什么。考虑到奔驰的品牌以及合同上确实也没写清楚三年内“有”字后面有什么,我就签了。可是,今年年初我去保养,距离买车时间过了2年,售后的提醒我说,我这个保养是有3年时间限制的,意思是,估计我用不光,我到现在还有五次保养没做。年初我去和他们确认,奔驰销售部总是和我耍滑头,吃准了总价1万左右我不会去和她们打官司,因为支付打官司的费用可能都不够。。。但是,我想说的是,难道对于这样的奸商,政府就没有相关的办法制约了么?我相信受害人不止我一个。。
发生这样的事情,并不是由于我一开始就接受了它们的协议,而是因为下面两个原因,希望相关部门从合同欺诈和保护消费者正当利益的角度给予相关的支持!
1.合同明显不规范,有欺诈的嫌疑
2.奔驰的信誉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请告知具体联系方式以便部门协调处理,谢谢!
2017-7-19 12:3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