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茵星墅湾小区建设单位(物业企业)违法行为的举报一》一、举报事项1、拒绝将车位出租给业主,将车位与物业费捆绑、搭售,附加条件出租;2、拟出租车位少于要求承租车位房屋套数时,未通过抽签公平方式确定给业主;并有一户业主承租二个车位。二、举报事实:1、举报人承租小区b-a7-上3机械车位数年。该车位属人防车位,由建设单位委托物业出租。举报人在2018年5月31日车位到期前多次至物业提出续租车位和缴费,但物业项目经理违反法律法规,拒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拒绝将车位出租给举报人,并将车位的出租和物业费进行捆绑、搭售(声称举报人所谓拖欠物业费,举报人有证据证实不存在拖欠物业费,且物业费与车位费为二个法律关系,被举报人无权将二者进行捆绑、搭售),擅自增加车位出租附加条件。2、2018年7月1日,举报人在物业电脑上的车位登记表上发现尚有8个机械车位、1个地面车位未出租缴费,举报人当即提出租赁以上车位,但至今物业未予以答复。3、举报人从2018年6月11日至今多次电话举报,现再次举报,请依法履职,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责令改正、罚款行政处罚,记入物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档案,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举报人。
郭巷街道回复内容:市民,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交办湖滨社区,现收到反馈:接业主投诉物业将已租人防车位转租给其他业主,经社区协调,车位租赁合同上明确规定优先已交物业费的业主,由于您在车位租赁到期前未能补交之前拖欠的物业费,并且多次催缴无效,车位到期后将此车位转租给其他有需求的业主,经社区核实北区车位已全部出租,并没有空余车位,物业也愿意提供全部车位租赁合同,社区与您协调是否愿意租赁小区南区车位,您表示如没有北区车位不愿意接受协调。至于车位出租物业表示小区600多户没有一户有租两个车位的情况,除非两种情况,一是该业主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房子,二是该业主先是租赁了一个车位,之后又向开发商购买了一个地下车位,这两种情况物业称都有,但是并没有投诉人所说的一户租赁了两个车位的情况,如有疑问物业愿意配合查证。此复。 《关于对中茵星墅湾小区建设单位(物业企业)违法行为的举报二——即对郭巷街道乱作为的举报》郭巷街道未依法行政,未认真调查取证,单方采信物业说法、认定事实错误。1、举报人不存在所谓“拖欠”物业费(物业非常清楚物业费事宜,关键证据待物业起诉举报人后在法庭上出示)。举报人入住处数年一直相安无事,如果“拖欠”物业费,那为什么之前数年物业从未向举报人催缴?车位一年一交费,为什么前年去年续缴停车费时不向举报人催缴所谓“物业费”?2、即便所谓“拖欠”前二年物业费成立,物业费和停车费是二个法律概念,无权二者捆绑。退一万步,即便所谓“拖欠”前二年物业费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国家,必须无条件将车位租给业主,哪条法律法规给予物业将物业费和停车费进行捆绑、附加条件出租的权利?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江苏省价格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的行为:(三)以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3、郭巷街道采信物业提供的车位租赁合同称“车位租赁合同上明确规定优先已交物业费的业主,由于您在车位租赁到期前未能补交之前拖欠的物业费,并且多次催缴无效,车位到期后将此车位转租给其他有需求的业主”,但所有业主签订的车位合同上无“优先”条款,物业提供的所谓“优先”条款合同是今年新制作的,怎么能作为查处的依据?即便“全额缴纳本年度物业费的业主,对此车位有优先续租权”格式条款有效,举报人在车位到期前提出交纳停车费和本年度的物业费,但物业仍违法拒租。4、“北区车位已全部出租,没有空余车位”不是举报人的过错引起的,而是物业违法捆绑拒租造成的;现在关键不是有无车位而是物业违反法规是否查处的问题。5、举报人有证据证实只有一套房子的业主承租了二个车位,你们是否会因你们的不负责任答复脸红。6、查处的关键在于物业费和停车费捆绑是否违法?举报人按照所谓“车位优先条款”交纳停车费和本年度物业费,物业仍拒租是否违法?物业是否需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2018年7月1日,举报人提出租赁未出租的地下人防和地面车位,物业拒租是否违法?
6、行政调查需重事实、重证据。但郭巷街道罔顾事实、不向举报人收集证据,单方采信物业“证据”,不负责任草率答复实属胡作为、乱作为。请你们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五十一条等之规定启动行政执行程序,不偏不倚、公正查处。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经了解,1.物业并没有拒租车位,小区车位已全部出租给业主,由于小区车多车位少不能满足所有业主需求,物业公司在广大业主的要求下制定了全额缴纳物业费优先租赁条款,符合多数业主的意愿。在车位续租时也向诉求人告知过此项条款,目前已有410户业主认可了此项条款并在车位租赁合同上签字。如有反对意见,物业愿意重新征求全体业主意见。2.车位出租物业是用续租的方式执行的,如果业主想要通过抽签的方式可以向物业提出要求并征得小区半数业主同意即可,而不是由一个业主说了算的。建议有问题可以去物业处沟通协调,协调不成的可走法律途径。此复。吴中区郭巷街道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经了解,1.物业并没有拒租车位,小区车位已全部出租给业主,由于小区车多车位少不能满足所有业主需求,物业公司在广大业主的要求下制定了全额缴纳物业费优先租赁条款,符合多数业主的意愿。在车位续租时也向诉求人告知过此项条款,目前已有410户业主认可了此项条款并在车位租赁合同上签字。如有反对意见,物业愿意重新征求全体业主意见。2.车位出租物业是用续租的方式执行的,如果业主想要通过抽签的方式可以向物业提出要求并征得小区半数业主同意即可,而不是由一个业主说了算的。建议有问题可以去物业处沟通协调,协调不成的可走法律途径。此复。吴中区郭巷街道
网友:
您好!经了解,1.物业并没有拒租车位,小区车位已全部出租给业主,由于小区车多车位少不能满足所有业主需求,物业公司在广大业主的要求下制定了全额缴纳物业费优先租赁条款,符合多数业主的意愿。在车位续租时也向诉求人告知过此项条款,目前已有410户业主认可了此项条款并在车位租赁合同上签字。如有反对意见,物业愿意重新征求全体业主意见。2.车位出租物业是用续租的方式执行的,如果业主想要通过抽签的方式可以向物业提出要求并征得小区半数业主同意即可,而不是由一个业主说了算的。建议有问题可以去物业处沟通协调,协调不成的可走法律途径。此复。
吴中区郭巷街道
郭巷街道如此罔顾事实证实,偏帮物业,已涉嫌渎职。
1、“物业并没有拒租车位”不是事实。
举报人有证据证实物业拒租,物业亲口承认是拒租。你们不向举报人收集证据,罔顾事实,何来的底气和胆量堂而皇之的答复?还“经了解”?你们还有公平正义和良知吗?
核实事实需要收集双方证据,基于公平正义、良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你们向举报人收集过证据吗?哪有只采信单方证据的?那还要公正正义、良知干吗?如果是水平不够,可以理解,但不能眛着良心,只采信单方证据,偏袒对方?
2、“物业公司在广大业主的要求下制定了全额缴纳物业费优先租赁条款”不是事实。
物业提供的(2018.06.01-2019.05.31)车位租赁合同上规定:“合同续租时,全额缴纳本年度物业费的业主,对此车位有优先续租权”。你们无视物业自己提供的证据,豪无底线地偏帮物业还有公平正义和良知吗?我都感到羞耻。
“应广大业主的要求”?全额缴纳物业费优先租赁条款有向业主公示吗?有经业主表决吗?有向物价、住建部门报备吗?物业单方面增加该条款的合同有和业主协商吗?不都是物业自己单方面制作的吗?之前与所有业主签订的车位租赁合同有全额缴纳物业费优先租赁条款,而现在才制作的车位租赁合同能约束之前的行为吗?
“目前已有410户业主认可了此项条款并在车位租赁合同上签字”,怪,有410户业主签订了这合同就代表业主认可这合同了?你们去问问看,业主不签订这合同能租到车位吗?是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吗?请你们有点正义公正和良知吧,不管是物业还是社区、街道,都要依法办事,谁还能大过法律?
退一万步,即便按你们这么明显地偏帮物业,认定“目前已有410户业主认可了此项条款并在车位租赁合同上签字”,那也只能代表现在所谓“合法”,不能证明2018年5月31日前的拒租行为合法。
3、和你们讲法律你们不按照法律来办事,你们现在又要讲合同。行,根据你们认可物业提供的车位租赁合同,上面规定了“合同续租时,全额缴纳本年度物业费的业主,对此车位有优先续租权。”举报人续租时提出那就缴纳停车费和本年度物业费,物业拒租是否违法?怪,你们又不按照你们认可的合同来了?你们又不按照法律办事,又不按照合同办事,你们想怎样?还有公平正义和良知吗?
4、举报人说了n遍了有证据提供,你们不向举报人收集证据,采信物业证据,甚至敢认定物业提供的证据上都没有的“全额缴纳物业费优先租赁条款”,你们何来的底气?公平正义良知何在?
5、根据法律规定,你们对物业具有监督指导的职责。现在不是抽不抽签的问题,而是物业违法你们是否依法履职的问题。奉劝一句,不要渎职、失职,举报人必将就物业和你们的违法行为依法维权到底。
一个个体,和一个团体做斗争,难啊。
兄弟,难归难,总要有人要尝试的。你是中茵小区业主吗?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请你踊跃参加、投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2018-7-30 17:4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