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吴中区住建局:
我们是“誉蓝湾名邸”的业主,楼盘地址为:吴中开发区文溪路1188号;建设单位(开发商)为:苏州景隆置业有限公司您在12月20日回帖所称:“已委派工作人员至现场核实了解情况”,请将核实后的结果明确答复给业主:1. 请明确在您现场核实后,誉蓝湾名邸四期疏散楼梯踏步高度是否有超过17.5cm的情况?2. 《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中5.2.3条款及《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6.3.2条款是否为强制性条文?即gb50386-2005中5.2.3 条款中gb50096-2011中6.3.2条款中均明确: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是否为强制性条文?以上问题请吴中区住建局负责同志明确回答:是!!!或 不是!!!
3. 目前是否有其他国家标准或其他条款可以推翻或不执行《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6/5.2.3条款及《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6.3.2条款?请明确是“有”还是“没有”,如答案为“有”请说明具体标准名称及条款
盼复谢谢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核实,答复如下:经查阅相关规范,认为业主反映的规范条文“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为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该项目楼梯踏步高度按国家设计规范中规定的踏步高度上限值0.175m进行设计,未违反该条设计强条。现场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施工偏差,经现场实测部分踏步高度超过0.175m。经查阅相关验收规范,未找到相关单个楼梯踏步高度施工允许偏差范围的条文,仅明确要求室内楼梯相邻踏步高差不应大于10mm。针对存在的个别相邻踏步高差超10mm的情况,我局已责令开发商全面排查整改。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吴中区住建局
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核实,答复如下:经查阅相关规范,认为业主反映的规范条文“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为设计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该项目楼梯踏步高度按国家设计规范中规定的踏步高度上限值0.175m进行设计,未违反该条设计强条。现场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施工偏差,经现场实测部分踏步高度超过0.175m。经查阅相关验收规范,未找到相关单个楼梯踏步高度施工允许偏差范围的条文,仅明确要求室内楼梯相邻踏步高差不应大于10mm。针对存在的个别相邻踏步高差超10mm的情况,我局已责令开发商全面排查整改。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吴中区住建局
2017-12-20 23:4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