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常熟市海虞南路62号时风国际广业主大楼是2006年落成的。 目前大楼没有“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处于无序混乱局面,大楼没有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我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之规定要求政府职能部门确权。答复说条例是2013年出台的,之前落成的房产他们无责来处理。 这样的说法正确吗?。 2要求政府履行职责拿到时风国际广场成立业主大会的法定资料,根据房建(2009)274号“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第五十条 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文件资料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现职能部门只以“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对开发商进行了罚款处理。那么主管部门有没有责任继续对建设单位实行限期整改正措施?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hhhgln”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房管处、虞山镇核查,现答复如下:
1、房管处按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确定了“物业管理区域”为宗地图(编号为2006a-ysy-102404zj)所明确的范围,关于宗地图,您如有需要可直接与国土局联系。
2、您反映的常熟市时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筹备组移交完整业主资料等问题属地已抄送房管处按照规定签发责令整改书,并移交局城建监察大队处理,由城建监察大队进行行政处罚。
感谢您的关注。
2017-8-18 18:3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