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明文规定,地方电视台在正常转播电视节目过程中,不能擅自中断节目插播其他广告,不能用挂角的形式播放广告。然而,太仓广电就在多家电视台(东方卫视、浙江卫视、上海台等)的节目播出过程中公然违反此规定,插播自己的广告,造成掐头掐尾,影响正常收视。同时,在电视屏幕右下角以挂角的形式播放广告,内容是不孕不育阳萎早泄无痛人流之类的。更为严重和可笑的是,最近一段时间,在转播浙江卫视的节目过程中,竟然插播的是东方卫视东方购物栏目的广告,毫无技术含量。这种行为集中在晚间7点半9点的时间段。
本人多年来多次反复向有关部门反映,得到太仓广电的答复却是所谓的落地费,理直气壮的违反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电视台作为地方的主流媒体,是政府的宣传窗口,是地方形象的代表之一,希望太仓广电不要打着所谓的“落地费”旗号而知法犯法,希望太仓广电自纠自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还太仓市民一个干净的电视屏幕。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朝圣的心路”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情况,现广播电视总台答复如下:第一部分:我台开展调查时间为2018年2月13日,具体由党政办将该办件及时呈送我台主要领导阅示,经审阅批示后转交分管广告的领导协商具体办理并立即责成相关部门开展核查,总台广告监管部门会同产业部门立即开展自查。第二部分:我台在接到网友“朝圣的心路”投诉的相关内容后非常重视,及时展开认真的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您好!您的来信我台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太仓广电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我台对举报的“电视屏幕右下角以挂角的形式播放广告,内容是不孕不育阳痿早泄无痛人流之类的广告”进行了逐一排查,未发现举报者提及的广告形式及内容。对举报“在转播浙江卫视的节目中,竟然插播的是东方卫视东方购物栏目广告”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未发现我台有此类行为。调整卫视节目播出应属于太仓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的工作范围。为进一步规范我台广告的合规合法播出,春节前总台接受了市市场监督局专项检查,认真对照《广告法》对在播广告内容进行了逐一核查,大家一致认为我台在播广告不存在违法虚假情况。在今后的工作中,总台将始终保持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功能,继续把好广告播出内部监审关,与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主动沟通、加强协调,确保电视荧屏绿色健康。特此答复!
这种行为集中在晚间7点半至9点的时间段。
太仓广电违反的是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61号令《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止,此等行为长年存在,请有关部门按照总局令《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五章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迅速查处!
太仓广电违反的是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61号令《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止,都八年了,抗战都结束了,此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还是地方主流媒体所为,打着所谓的“落地费”,为了经济效益和法律法规讨价还价。请有关部门按照61号令第四章第三十条、第五章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认真查处!
浏览过以前的帖子,也有市民反映此类问题。广电局的答复是符合《广告法》,这明显是偷梁换柱的回答。这不属于太仓广电违法屏蔽插播广告、挂角广告行为的理由。至于所谓的和其他电视台商议的“落地费”,更是无稽之谈,国家广电总局8年前就有行政命令规定禁止此类行为,作为太仓广电的领导难道没有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吗?作为太仓广电的领导难道为了所谓的效益就可以公然对抗法律法规吗?作为太仓广电的领导难道就可以知法犯法吗?
请太仓广电的领导们不要再找以上的内容进行答复,此类的答复不合法不合理,早就听腻了。请领导们认真组织学习第61号命令,真正做到贯彻落实,且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正心正己正身!还一个干净的屏幕于太仓全体市民。
请你们对照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61号令《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而不是什么广告法,广电总局明文规定在正常节目播出中禁止插播任何广告,而不是插播的广告合不合法的问题,请不要转移话题。另外,至于说的挂角广告,我有照片的,我曾经有朋友圈还发过。还有,至于在浙江卫视插播东方卫视的广告,我在2018年1月14日当晚就拨打53571018进行反映的,你们可以查。
如果有必要的话,我可以公开我的手机号,让你们领导见证有图有真相的事实!
2018-2-13 00:4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