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父亲63岁身患癌症,因近期需要出售其房屋想委托子女办理房屋买卖委托公证,因长期病痛使其抵抗力低下,无法亲自到相关机构办理,子女电话咨询苏州市竹辉路中新公证处关于上门办理公证相关事宜,得到的答复尽然是:“先要我父亲自己去法院开完全民事责任人的证明才能办理。” 我真是想不通:1、患了癌症就有不是完全民事责任人了?2、仅从电话又如何判断我父亲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需要上门办理的不都是老人和病人吗,难道都要自己去开这个证明才能要求办理上门公证吗?如果老人能自己去办理还需要上门办理公众干啥呢?作为服务部门最基本的服务意识都没有,遇到问题就各种推诿,既然不愿意上门何必开这项服务,不仅让需要办理该业务的人寒心,跟给公务员队伍抹黑,你竹辉路中新公证处还能更官僚些吗?
市司法局便民服务员
“zddsmart”网友:您好。依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遗嘱外,对确因行动不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公证处可提供上门服务。针对您父亲的情况,可以采用录取一小段视音频资料,交公证员判断您父亲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方法。如您还有疑问,可致电苏州市公证协会65240716咨询。
2017-12-14 16:4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