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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汾湖交警中队

2024-11-7 7:14:37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2018年2月1日余某驾驶重型货车违反交规致使我的机动车翻车(如图,并车内双气囊全部弹出),后交警队将肇事方车辆放行(并且我方不知情况下将对方驾驶证、行驶证全部归还,这也是造成现在肇事方屡次三番跟我们扯皮的原因,现在交警队推脱对方车辆保险齐全有保障没理由不归还),2月8日我磁共振结果示肩袖损伤曾致电交警队要求联系对方,交警队回复:“你安心看病,全部看好了,可以来处理了再联系就可以了。”当时心想交警队都这么说了总是没有问题的,到底还是我天真了……日前4s店通知车辆修好,约6万,自觉没有身体不适联系对方来处理事故,对方一再推脱,无奈之下于4月9日到交警队询问,才得知对方的证件早已全部拿走,我方提出交警队联系肇事方,以下“”都是事故组交警(or协警?or临时工?原话)“电话我可以帮你打,但我们不能强制他们过来。”,“要么你们走司法程序!”“你怎么这么着急?”(当我提出我这个事故已经两月余)“比你时间久的人多了去了!”对方又说4月10日来处理后我提出先取走资料去提车,“那要不要我打电话给对方叫他们明天不用来了你直接拿走资料!”……这种态度无法接受。很无奈,肇事方人影不见,交警队事不关己,无责任方东奔西走却没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好好说话的总是不能引起重视,我理解你们工作繁忙的同时能不能也理解一下我们老百姓的难处?请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解释。万分感谢。
吴江区便民服务员 市民您好:经公安部门确认,2018年02月01日10时10分,余**驾驶车牌号为沪dp7***的重型普通货车由南往北行驶至苏州吴江区汾湖镇莘塔社区湖北路康力大道红绿灯交叉路口变道时,与同方向柏**(女,26岁)驾驶的车牌号为苏ep8***小型轿车碰撞,两车碰撞后,小型轿车再度撞上绿化隔离带,致柏**受伤、两车及绿化隔离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交警中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当事人余**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柏**无责任,同时并开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皆无异议。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可以进行当场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对于证件和车辆扣押问题,双方证件齐全,车辆保险齐全,责任已认定,车辆和证件返还给当事人。2018年04月09日下午柏**至中队要求对该事故处理,中队通过联系余**,余**称可以于2018年04月10日上午至中队,然后直接去保险公司处理。2018年04月10日上午双方一起到中队,由于柏**缺少出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流水、个人所得税证明、病假期间单位未支付工资证明、劳动合同等材料,因缺材料双方未达成协议。中队已给当事人柏**事故认定书、对方的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谢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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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只管定责,事后的的赔偿之类不在处理范围内的,定责之后有问题的话是只能走司法途径的~
市民您好:经公安部门确认,2018年02月01日10时10分,余**驾驶车牌号为沪dp7***的重型普通货车由南往北行驶至苏州吴江区汾湖镇莘塔社区湖北路康力大道红绿灯交叉路口变道时,与同方向柏**(女,26岁)驾驶的车牌号为苏ep8***小型轿车碰撞,两车碰撞后,小型轿车再度撞上绿化隔离带,致柏**受伤、两车及绿化隔离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后交警中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当事人余**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柏**无责任,同时并开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皆无异议。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可以进行当场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对于证件和车辆扣押问题,双方证件齐全,车辆保险齐全,责任已认定,车辆和证件返还给当事人。 2018年04月09日下午柏**至中队要求对该事故处理,中队通过联系余**,余**称可以于2018年04月10日上午至中队,然后直接去保险公司处理。 2018年04月10日上午双方一起到中队,由于柏**缺少出事故前三个月的工资流水、个人所得税证明、病假期间单位未支付工资证明、劳动合同等材料,因缺材料双方未达成协议。中队已给当事人柏**事故认定书、对方的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 谢谢您的关注!

2018-4-10 00:5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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