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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停自行车也要罚二百不

2024-11-5 22:45:01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七)擅自在人行道、广场、街头空地上停放、冲洗机动车,随意停放非机动车;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情节轻微,或者造成一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或者造成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五千元以上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这部规章,在人行道停个自行车也要处以二百无罚上罚款,请问本人理解正确吗,城管部门是否会对该法的规定在具体管理顺严格依法执行.

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便民服务员
楼主,您好,目前我市对非机动车的处罚按照《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115号令)第十六条 第二款“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辆的,或者非机动车辆违反 禁行规定的,处以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政府规章进行了更加细化的明确,故不采用《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处罚方法
2017-8-7 09: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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