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6年9月28日在姑苏区购入一套商品房,楼盘名为苏州当代万国府,合同中约定于2017年12月31日交房,开发商也承诺小区的停车位比是1:1,现临近交房日,物业也已开始进行地下车位的销售和承租。现有以下几个问题:
1。2017年9月18日,政府出台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行为管理的通知》,我所在小区的车位(车库)销售和承租,是否应该按照通知所规定的内容及原则进行销售和承租呢?也就是说物业对于小区车位(车库)销售和承租应受该通知的约束?
2。按照通知的规定每户(套)业主只能购买一个汽车停车位(车库),对于已购买了一个停车位(车库)的业主,在小区车位不富余的情况下,能否还能承租第二个车位呢?也就是说只要是小区的业主无论是买或是租,都可确保有一个车位(车库)的使用(位置无所谓),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3。关于机械车位的问题。小区目前有64个机械车位(二层)在进行销售。对于机械车位的买卖及承租是否有对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现我小区机械车位上下二层均按相同价格进行销售,是否合理呢?
以上三个问题,请一一解答,非常感谢。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我们已经关注此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汽车停车位(车库)处置行为管理的通知7.对于汽车停车位(车库)已经建成且配建比例不足1:1的分期交付小区,建设单位可以临时租赁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已经入住业主1个汽车停车位(车库),临时租期不得超过小区尚未交付房屋的交付时间,待小区全部交付后,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汽车停车位(车库)进行处置。汽车停车位(车库)已经建成且配建比例满足1:1的分期交付小区,先期入住业主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购买或承租、受赠1个汽车停车位(车库);入住业主仍有需求的,可以临时租赁一个汽车停车位(车库),临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小区尚未交付房屋的交付时间。新交付房屋业主对尚余汽车停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承租权。8.对于汽车停车位(车库)配建比例不足1:1的小区,建设单位不得将汽车停车位(车库)附赠予特定业主;配建比例满足1:1或以上的,附赠汽车停车位(车库)不得超过1个/户(套)。受赠业主仍有承租、购买汽车停车位(车库)需求的,参照富余汽车停车位(车库)购买、承租方法办理。11.小区房屋全部交付后,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尚未处置的汽车停车位(车库),不得以承包经营、整体打包或变相出售(出租)等方式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汽车停车位(车库)出租价格应当符合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关于机械车位的问题,文件中没有明确说明,具体情况请直接咨询销售单位,如果销售单位存在违规销售问题,请提供证据向我们举报:65216435
非常感谢回复。目前小区销售方的说法是买可以保证有车位的,租是不能保证每户都可以租的到。销售方的说法是否违反了通知之规定(即按1:1的交付小区,业主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购买或承租、受赠1个汽车停车位(车库)。
我的理解是只要是小区的业主无论是买或是租,都可确保有一个车位(车库)的使用(位置无所谓),请确认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第十条规定,交房6个月后,可以销售第二个车位。他征求你意见,你要不要立刻买或者立刻租,如果不,他就可以把剩余车位卖给其他业主。你可以没车但是交租金占车位或者买车位,当时不买不租,卖掉了,没有车位那就不能保证了。
2017-12-11 10: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