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28日在相城区又又喜喜买了榴莲等水果,标牌上标的是特价,收银收的原价。标价14.9元,实际收银价19.9元。第二天去反应收银员店里负责人态度极其恶劣,全部责任都推到不在的收银员身上,觉得退还差价就可以了。觉得我们是无理取闹,根本不觉得自己是错了。之后还叫我们不要站在那里妨碍她们做生意。我们打电话给12345投诉,之后工作人员回复需要和店家协商解决,但是我们觉得既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就应该按照规定处理。而且根据店员的说法如果那天收银员失误的话那么那一天的账目买榴莲的消费者价格都是错的,这样涉及的金额很大了,有必要有关部门严查这种行为,不是单单失误一句话就可以解决的,店员失误店家是要承担责任的。
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事件应该负责到底,只和消费者沟通了一次之后就一个多月没有信息了,如果有关部门不理这个事情就纵容店家欺骗消费者,老百姓还怎么相信投诉部门?希望尽快解决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投诉的处理需要消费者的电话,请消费者留下电话后消保委进一步沟通或致电12315投诉。但消保委只有纠纷调解的职能,并无监管、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能,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嘉元路的那家吗?
==首先你是打假的么--是不是私了讹钱不成··然后来投诉了
你是水果店派来的吗?水果店不出问题,消费者会来投诉啊。
2018-6-14 12:3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