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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非法拘禁罪,但本案系感情纠纷引发,被告人顾文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轻,也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已受到过行政处罚,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凛冽寒潮中,对此案有着直接安危感的岳阳人,昨天通过新闻媒体,获悉到顾文一案的结局有如某些人的事先猜测—虽说有罪,仍能逃脱刑罚!消息传开后,公众为之哗然,bbs、微信朋友圈纷纷转发,没有谁为此再撰文或多加评论。所有这一切,缘于大家看穿了岳阳“灯下太黑”这一内幕!正如知名网友“春的故事a”和笔者私下探讨时一针见血的指出那样—“我们需要警惕‘程序合法’下的违法乱纪!”
是的,顾文一案自始至终就不正常,其貌似合法走程序的背后,充满过种种违法乱纪的“灯下黑”!就其前阶段不能立案、刑拘,曾有岳阳市公安局一名不肯透露姓名的干警如是说:“顾文这事是不正常,如果摊到我这种冇背肩的头上,马上就脱了你的‘皮’,再丢你进号子。” 逍遥法外的顾文因为有人庇护,所以能继续穿着那身警服耀武扬威。直到引发公愤有如火山迸发,在外地媒体不断报道和本地自媒体不断鞭挞中,湖南省公安厅才直接介入,最终方使这个扬言要“秋后算帐”的家伙身陷囹圄。
恶警顾文入狱,貌似政府在亡羊补牢,使老百姓和受害人获得一些心理安慰,继续保持对岳阳的宜居信心,但笔者敏锐地感知到,这只是百步阶梯才上第一步!古人既玩过欲擒故纵,谁说今人就不能玩欲纵故擒呢?只有中阶段检方批捕、公诉时罪名到位,本案才能得到公正判决!这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后阶段法官手中法锤的落下走向和轻重。
回顾顾文一案,我至今仍坚持他没有强奸嫌疑,理由就是暴怒的心理决定了无性需求!岳阳楼区法院现在认定顾文没有强奸情节,这一观点是较为客观的,它并不背离科学规律,就此公众应当尊重事实。
但是,恶警顾文没有强奸并不意味着他的主观恶意就小,根本不能说明他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就轻,更不能抹杀他已经造成的严重后果。岳阳楼区法院作出如此判决,不由笔者不回味那名公安干警的话语,可以感觉到传说中的“背肩”仍在左右本案。
除了划坏受害人的车辆,对她实施了殴打,顾文还利用行驶的车内空间受限这一特点,逼迫受害人脱衣裸体,并用侮辱、威胁的语言和不当的肢体语言实施着精神摧残,故其行为首先就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然而,这么清楚、明了且已被警方认定的犯罪事实,却在岳阳楼区检察院眼中视而不见,其批捕、公诉罪名因此就只有区区一非法拘禁罪。大家说,这是不是“灯下太黑”?
就检方公诉时遗漏罪名的不当,庭审前笔者曾以特邀监督员身份,和岳阳楼区法院有过沟通。沟通中我明确指出:顾文除涉嫌非法拘禁罪外,还存在有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行为。故此提醒该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着尊重事实的前提,合议是否变更、追加其罪名。然而,我们今天看到了什么?仍然是单项罪名的判决!也只有这样,岳阳楼区法院才能炮制出这种“免予刑事处罚”的荒唐判决书来。
顾文的另一令人发指罪恶在检察院眼中失察,到了法院这边仍然失察,这是为什么?答案只有一个!有人在左右,有人在放水,既然牢中要捞人,就只有无视法律,化日之下来个“灯下太黑”了!
即便按照非法拘禁这一单一罪名作判决,顾文的主观恶意也好,社会危害性也罢,抑或造成的后果,甚至包括已经受过治安拘留,都不能成为免予刑事处罚的考虑基础,为何?
众所周知,男女恋爱,其约定俗成的成立条件是:一方就相对方发起的“求爱”要约,明确作出接受承诺并愿意共同创造出排他性环境培养感情。只有具有这种情形,双方的恋爱关系才能成立。反之,一方提出不接受或中止,恋爱关系便不成立或告结束。既然如此,在受害人已先行明确告知顾文中止恋爱关系的前提下,就后来他的犯罪行径,何来还有什么“感情纠纷”作为洗白条件呢?难不成岳阳楼区检、法两院涉及本案的诉、审“公仆”们,个个经历的婚姻基础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不懂这一条件吗?
退一步讲,即使受害人没有明确拒绝顾文的求爱,两人仍然存在着感情纠葛,针对顾文的犯罪主观恶意、危害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感情纠纷”也是不能成为其开脱罪责的条件的!
在受害人明确提出中止恋爱关系后,顾文身为公安干警,明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已身的公、私行为有着严格约束,也明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具有特殊权益保护,还采取出示警官证等各种非正当手段,公然、多次纠缠着受害人闹事,足显其主观具有莫大的犯罪蓄意!就法官认定其“主观恶意小”这一点,在笔者看来,如果不是其审判能力有问题,那就只能解释为此间有提耳承命之嫌。
在此案的社会危害情节上,我们从受害人的举证中,明显看出顾文对她实施了肉体殴打、人格侮辱和精神摧残,还包括损坏受害人的私有财物和持警官证讹诈旁人等。所有这些,均不是发生在某个特定场所如顾或女方的家中,而是出现在旁人均能目击的公共场所。它足以说明顾文犯下的罪行危及到公共安全,令妇女产生严重不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无论就其单一的非法拘禁罪,还是数罪追加并罚,依法均应从重处罚,而非判决中这样轻描淡写去开罪!
说顾文一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我不禁要问问岳阳楼区法院主审此案的审判长:在你眼中,什么才是严重后果?产生地球人都知道了的恶劣社会影响,这还不算严重吗?是否在你看来,只有外星人知道了的事才叫严重?如果你如此坚持,那就这样好了,我们等,慢慢等,坐等科学发达找到外星人再说,或者外星人找到我们也可以。只有在等的过程中,你的观点才站得脚住!
怀着沉重心情,笔者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内中第二百三十八条明文规定: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或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均应从重处罚。顾文的犯罪行为中,法理上因其出示了警官证和殴打、侮辱受害人的恶劣情节,而令其具有从重而非从轻处罚的可能!怎么就这样给判了呢?
事实既然如此,我们面对岳阳楼区法院炮制出来的这份“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书,除了感慨岳阳“灯下太黑!”外,另种沉重感便是—“因为有姨妈,所以不正常!”!
没吃早餐也没吃中饭,除了静心撰写此文,笔者一则心情非常沉重,另一则也在考虑某些人的日后安全。早有人“善意”地打过招呼:少过问顾文一案,风闻他出来后要找包括媒体在内的好事者“算帐”!我宁愿相信这是“善意”者捏造的,否则未来只怕真的会扯出更大麻烦来。当然,拖着病驱的“铁血汉”肯定不会畏惧什么!对一个险进太平间、下过岗没了饭碗的人来说,生死早就置之了度外。我唯畏惧的,是公平和正义的那架天平不能有丝毫歪斜。
听说一个曾经在本地居要职的女领导撑腰,法制社会竟敢胆大妄为,严办
没有强奸事实也是强奸未遂,不然干嘛把人家衣服都脱了,仅仅是为了侮辱她吗?这种人就该清除警察队伍!!真是丢人民警察的脸!!
我真是一群什么人在审案
他关系太硬了
鸡犬升天
1、必须再审,判实刑;2、追究公诉官和主审法官的法律责任。全体岳阳人民要维护平民百姓最基本的人身安全。
2016-11-24 07:3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