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市级机关女性公务员在休完产假之后,在产后1年的工作时间里是否应当享有每日合计1小时的哺乳时间?该时间是否应当算作劳动时间,还是应当算作年带薪休假时间并从年休假中扣除?有何依据?
市人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拨打苏州人社热线0512-12333进行具体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4-19 16:2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