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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房管部门关注下此事

2024-10-27 9:33:21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最近一到两年间,苏州市姑苏区苏州市观前街颜家巷民房变店面,几乎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从原来的东西两头开店面到现在几乎整条巷子都开了店面,而且一半以上是餐饮业,事已至此我想问一下,这样做合理合规吗?民房就可以这样随意变商铺?再者,餐饮业都会有一定的安全隐患!现在连着一起的住房都变饮食店,要是有个火灾隐情那是不得了的大事毕竟是在苏州最繁华的观前街!前阶段北寺塔附近饮食店煤气罐泄露爆炸造成事故,观前地区理应引以为戒,防患于未然,整顿该处狭小的弄堂,况且现在对周围邻居生活也带来困扰,每天一到中午和晚上热闹不已,吃喝笑骂声不绝于耳影响观前形象,如果连这种市中心都管不好那真的应该向更上一级的职能部门反映问题一下,乘现在十九大刚召开之际,学习习主席为人民服务精神,请各位特别是消防联动城管部门认真对待此事,我们也将持续跟踪了解后续情况。
我想请问一下市房管部门,颜家巷沿街房屋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房子,是否具备开店功能?有无消防安全隐患呢?
市国土资源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二、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查询目的的说明;(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四)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证实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故依据上述规定,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及相关国家机关外,只有权利人或利害相关人才能携带相关材料至我中心申请查询房屋性质等相关资料。关于颜家巷房屋是否具备开店功能,有无消防安全隐患请咨询其他部门,谢谢! 姑苏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经我办安排人员上门对此处店面走访,颜家巷各商户均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关营业资质。有无消防安全隐患请等待其他部门答复。观前管理办公室 市消防支队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又依据《苏州市政府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第五条之规定,饭店、茶馆、快餐店等不得将城镇住宅用作经营场所。感谢您对消防工作的关心与关注。

2017-10-26 09: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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