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里香都公元物业多项违法违规,经业主持续多次督促不改,具体如下:
1、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代收代交费用等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公示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代收代交费用分摊等情况,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查询和监督,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但是,七里香都一期2015年底交房至今已经19个月,二期2016年底交房至今已经7个月,公元物业从未公示过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经七里香都业主持续督促,公元物业仅于2017年4月份公布了一次2016年的代收代交费用情况。 2、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项目代收代交费用收取行为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凡以单位面积计算物业管理费的物业项目,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的公共能耗等费用应当单独列帐,按实合理分摊。物业服务企业采用预付费方式向供电、供水企业买电、买水的物业管理项目,可以向业主预收一定数额的费用,住宅项目首次预收费用配有电梯的不超过500元/户,没有电梯的不超过300元/户,首次以后的预收费数额不得超过首次实际分摊的总额。” 七里香都公元物业,在2015年底一期交房时向业主预收了500元/户的代收代交费用,根据公元物业2017年4月份公布的2016年的代收代交费用情况,16年500元/户的代收代交费用远未用完,但是公元物业仍坚持并已向相当一部分业主仍按照500元/户收取了2017年的代收代交费用。 3、七里香都公元物业还存在严重的未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较高的物业服务标准,收取较高的物业服务费,但是在实际中,提供的物业服务远低于期物业服务合同标准。 以上情况,本人实名举报,请政府物价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核实,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公元物业行政处罚,并依据《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物业企业及项目经理记录入信用档案,并进行减分处理。
此外,七里香都公元物业自2015年底交房以来,已更换宋姓、张姓、于姓项目经理三人,但是本人在苏州市物业行业综合监管平台项目经理栏,未查询到现任于姓经理名字,以及深圳市公元物业苏州分公司工商登记的梅姓负责人名字,请一并予以释疑。
工业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的情况,社区居委会立即与小区物业公司沟通协调。物业公司表示, 2017年上半年的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代收代交费用分摊情况将于2017年8月份进行公示。如有需要,您可直接向物业(69995758)具咨询。居委会已提醒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代收代交费用。收费方面如有疑问,您可进一步向园区物价部门具体反映。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业主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湖东社工委
工业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关于你所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对于你反应的物业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项,我委已向物业企业反馈并要求其自查整改。经了解,现项目经理具备相应物业管理证书,我委已督促其尽快向平台更新数据。规划建设委员会
工业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现答复如下:经核实,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未公示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没有完全按照有关规定向业主收取代收代交费用。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公司进行行政指导,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
2017-7-30 16: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