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9月22日太仓物价局发布的《太仓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两则文件,太仓市城厢镇洋沙雅苑诚诚物业在多方面存在违规情况。
1.根据“细则”第32条和第44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价格自律,规范服务行为。“细则”文件自2015年9月1日起就执行了,诚诚物业却仍然拿2006年的物价局下发的一则收费通知糊弄业主,不执行新的文件。
2.根据“细则”第6条和第32条,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等的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而诚诚物业从业主(本人)入住以来,从未和业主签过物业服务合同,也没有主动向业主提出签订服务合同就收取了物业费。并且在业主对相关收费提出质疑时,物业服务人员不能给出令人信服的答复,反而态度奇差,拿一份过期文件以及收费细目来搪塞业主。
3.根据“细则”第33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企业、市城管局、市物价局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业主的监督。诚诚物业在业主就该方面提出质疑时,物业管理人员仅提供一份在物管办公地点的墙上收费项目来搪塞业主,其他明确需要公示的项目,比如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企业、市城管局、市物价局的投诉举报电话均没有得到公示。
4.根据“细则”第34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代收代交费用等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公示这些收费项目,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据业主了解,诚诚物业从未进行过该方面的公示。
以上是根据“细则”和“通知”文件列举的诚诚物业一些违规行为。以下还要投诉诚诚物业的一些不作为情况。
5.目前小区楼道的大门基本上年久失修,损坏较多,这方面的维修根据“细则”第12条,应该是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里支出的。以业主所在的楼道为例,楼道大门已经坏了好几年了,中间修过一到两次,但没过几天就坏了,楼道大门基本处于敞开的状态,外面的人员可以随意进出小区,业主深受楼道小广告的困扰,并且对于安全也比较当心。根据“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538-2002”,物业应每年秋季对共用部位门窗做专项检修1次,然而诚诚物业非但没做到这项基本要求,还对于业主的诉求不管不顾,甚至还想乘此机会捞一笔,向每位业主征收300元跟换楼道大门(此项支出应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里支出)。
6.物业服务人员态度极差,根据“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538-2002”物业管理人员应使用文明用语,诚诚物业在做到了收费时向业主笑脸相对,而在业主提出质询时立即就变脸,态度蛮横,不讲道理。我不知道这是在服务业主,还是在管理业主?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libdream"网友:
你好!关于你反映的问题,现太仓市物价局答复如下:1、洋沙雅苑小区在2006年之前业主已入住,开始物业服务工作,收费标准确实是依据当时的“细则”规定核定(之后,2011年、2015年两次进行修改,物业收费标准也随成本上涨而相应提高)。 2、在正常情况下,该小区业主购买新房签购房协议时,同时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明确物业服务的等级及对应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 3.4、物价局联合城管局,从2016年起推广全市统一物业服务收费公示,该小区物业负责人已明确表态,尽快按要求上墙公示。 5、涉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请与住建局咨询、反映。 6、已提醒小区物业负责人,应按要求保持物业服务质量。如有进一步需求,请与太仓市城管局物业管理指导中心反映。
另太仓市城市管理局答复如下:1、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县(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保修期届满后,物业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部分共有的业主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责任由该业主承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改造。 3、我局物管中心将加大对该物业企业的的监管力度,要求物业进一步加强对小区的管理,提高员工素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做好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2017-7-4 10:2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