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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问《关于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事宜》

2024-10-18 17:06:46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原贴:经查看以下条例,不明之处请转交相关条例有权解释部门解释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召集临时会议:(一)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联名书面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交书面建议、联系方式和物业权属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不符合要求的,其提议无效。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召集;经责令仍未召集的,业主可以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召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人苏州居民,居住的小区部分业主准备居此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但在具体过程中,遇到不明困惑之处,请相关领导解释下。1.提议提交对象。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交书面建议、联系方式和物业权属证明。但未讲明提交对象,因“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召集;经责令仍未召集的,业主可以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召集。”中 的“逾期”一说,且“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是否可以理解为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提议需要向业委会、相关政府部门同时提交?此处相关政府部门具体指哪些部门的什么科室?2.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问题。如提议涉及对现有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代表的不信任。“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是否应该由“ 相关政府部门”来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如果由业委会核实, “相关政府部门”是否应该监督管理业委会核实工作?此处相关政府部门具体指哪些部门的什么科室?3.“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的时间问题,由于条例未明确,是否必须在“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下,在提交提议时,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此处相关政府部门具体指哪些部门的什么科室?4.。“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问题”的结果反馈问题。业委会、相关政府部门是否应该就核实结果书面回复提议人?5.提议人如果对核实结果有疑义的,是否可以讲明理由,再次提交核实请求?住建司回复1:关于:“关于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细节问题”,由于你没有请提供小区名称,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如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况,请提供相关证据,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也可以向区住建局物业处举报。
住建司回复2:市网友好,根据相关规定,你可以提供小区名称,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召开情况,直接向小区 所在的街道反映、投诉。
现增加要素:本人住高新区沁怡家园。
是否涉及法制办回复请阳光便民工作人员确认下?如涉及,请交转法制办回复

高新区便民服务员
我局认为,该期限应为业委会收到提议及相关材料,在核实业主身份后,15天内召集临时会议。逾期不召集的,提议业主可以持相关材料向我局反映,我局核实后,责令业委会召集临时会议。仍未召开临时会议的,由属地街道召集。根据省物业条例,业委会应当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业委会成员完全有能力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核实发现不符合的,应当告知提议人。提议人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业主身份证明材料。【高新区住建局】
2017-9-7 13: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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