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商品房出租是否有新规?

2024-10-16 19:33:23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请问市区小区商品房出租是否有新规的?满5年才能租?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470851982”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房管处核查,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二、按照《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常熟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出租居住房屋的,应当以一间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厅)(以下统称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车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八条出租居住房屋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因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居住超过2人的居室必须在外墙设置窗户。三、根据《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四)出租共有居住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居住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五)转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请到常熟行政服务中心一楼48号窗口办理。感谢您的关注。
“470851982”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房管处核查,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二、按照《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常熟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出租居住房屋的,应当以一间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厅)(以下统称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车库、贮藏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八条出租居住房屋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每个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因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居住超过2人的居室必须在外墙设置窗户。 三、根据《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四)出租共有居住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居住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五)转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请到常熟行政服务中心一楼48号窗口办理。 感谢您的关注。

2018-7-12 06:42:29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