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仓市积极开展城市风貌整治工作,力求清除不规范广告等影响市容、存在安全隐患的商业活动设施,并取得相当成效,笔者所在浏家港镇亦不例外。
浏家港城市管理部门积极响应上级要求,迅速高效地开展相关工作。富民路东侧原本有一排铁棚(系农贸市场所建),供商贩进行商业活动,管理松散,多脏乱差现象,安全隐患重重,现已被城管部门拆除,可喜可贺。更有一些店铺的违章铁皮棚、雨蓬等被拆除,且店铺经营者获得应有赔偿,执法过程十分可观。
然而,随着工作风起云涌、如火如荼的进展,一些问题也浮出水面。
这些天,城管部门开始对店铺玻璃幕及玻璃门上的装饰及介绍词进行强制清除,引起诸多经营者的不满与反对,笔者亦是其中一员。
首先,绝大多数店铺在玻璃上粘贴的一些介绍内容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且纯属商业用途,不包含任何扰乱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道德风尚的信息,而且有的店铺粘贴的内容折射出“诚信经营”“便民利民”等良好商业理念,可谓积极推进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不仅没有任何清除的必要,笔者认为,如果文明办等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可促使店铺玻璃幕上的粘贴内容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一股动力。
其次,即使真的存在少数店铺的玻璃墙幕及门面贴有不合适的内容,也不应“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分青红皂白,为了图省力,把所有店铺的粘贴内容都强制剔除了,如此一来,就难免堕为“乱执法”,就难免侵害了广大经营者的利益,就难免影响了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就难免……李克强同志曾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要使广大市场主体不为“随意执法”所扰,笔者认为,城管部门强制剔除玻璃上的粘贴内容又何尝不是困扰市场主体的一种行为呢?
再者,浏家港镇虽然包含一块工业区,然而其个体经济依然不容小觑。李克强同志说:“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建设力量,吸纳了全国40%左右的就业人员,在促进增长、活跃市场、创造财富、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国家鼓励扶持下,浏家港镇的大街小巷两侧,林立着的店铺,鳞次栉比,初具小康之景气。它们是镇上居民生活的依靠,不仅是对经营者,对消费者来说也是如此。但是,如今城管部门竟要求,玻璃上的粘贴内容,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应剔除,对浏家港镇的个体经济运作可谓不小的打击。
当问及理由时,某执法人员道:“这些内容不美观!”笔者在此试问,经营者苦心经营,谁不是为了把店铺装饰得更加美观才粘贴上一些内容的?难不成还有愚人胡乱在自己的店面上贴些“烂膏药”迫不及待地赶客户走的?所以,这位执法人员的回答实属无稽之谈。不美观的,诸如违章广告牌、乱放的霓虹灯箱、茅蓬似的遮阳棚业已悉数清除。执法积极是好事,但不合理的“乱执法”人民是拒绝的!
况且,例如笔者经营的敝店,店面较大,玻璃幕占了整整两个墙面,如果把上面的粘贴内容都剔除的话,将显得空空荡荡,反倒是显得极别扭,更别提美不美观哩。在此,还需说明的是,和许多其他店铺一样,敝店的墙面上的广告牌早已在先前的整治过程中被拆除,这意味着什么呢?这意味着,如果再将一些店铺粘贴的内容清除,店面将显得光秃秃,店无店风,铺无铺格,愈发显得萧索颓靡,仿佛本镇经济凋零了一般。所以为了避免这样尴尬的局面出现,这种执法行为应当在人民的呼声中、政府的管理下、党的引导下得以有效调整,甚至制止。
而且,这对镇上居民的生活也带来诸多不便——路过一家店,原本看一眼玻璃上的介绍,便知道那店是卖什么的,现如今,如玻璃上的内容一旦被剔除,就连在哪里能买到自己需要的东西都不能一下弄明白,真是大为不便!
最后,还需一提的是,玻璃上的粘贴内容本就是店铺经营者花钱请人制作粘贴的,属于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城管部门在清除的同时难道不应予以相应补偿吗?
望相关部门尽快悉知此事(晚了诸多店铺便“遭殃”了),对浏家港镇城管部门的执法行动做出相关调整,力求杜绝“乱执法”现象,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执法的依法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蓬勃发展!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心系人民”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情况,现城市管理局答复如下:2018年7月17日,我局浏家港城管中队接到信访后,中队领导极为重视并第一时间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首先感谢热心市民对我们近期工作的肯定及建议,中队清除浏家港道路二侧店铺橱窗广告严格按照苏府办〔2007〕234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容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和相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履职。根据苏府办〔2007〕234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容城市容貌标准的通知》第6.4条规定:“主要道路及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透明玻璃幕墙(含大门、橱窗等)内外侧不得擅自悬挂、书写、张贴或设置带有经营服务内容的广告性文字、图案、标语或标贴。临街建筑物立柱、台阶踏步和玻璃橱窗等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下一步,中队将加大对队员的培训教育力度,提高依法执法水平,更好地为太仓的城管事业服务。最后,也感谢热心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同时欢迎到太仓市浏家港城管中队进行咨询或致电中队,电话0512-53200051。
{:smile:}
就这篇文章来说,写的好。
4.2.4.3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和女儿墙不得擅自安装、悬挂、书写、张贴宣传标语和带有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名称、字号、标识以及注明经营服务内容与价格的广告性标牌、标志或标贴;主要街道及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透明玻璃幕墙(含大门、橱窗等)内外侧均不得擅自悬挂、书写、张贴或设置带有经营服务内容的广告性文字、图案、标语或标贴。
估计这样回复你
2018-7-17 14:3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