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目前商住两用70年产权的房子二手房交易是否和普通住宅一样的缴纳各项税费?税费种类和缴纳标准是否一样的?商住两用70年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是否不需要缴纳?另外此项优惠政策是由哪个文件规定的,请告知文号,主要是想了解下,这项政策是否长期不变,是否会有改动的可能?
市税务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anzbq:您好!您的咨询已收悉。一、个人二手住房转让,涉及以下税种:(一)转让方涉及: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五条:“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2.增值税税额的7%(市区为7%,县、建制镇为5%)缴纳城建税;增值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3.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原值凭证和合理费用准确完整凭证的,按转让收入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的规定,“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二)受让方涉及: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家庭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应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苏政发〔2014〕66号)第五条规定的契税基本税率3%来缴纳契税。二、个人非住房转让涉及以下税种:(一)转让方涉及: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六条:“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第七条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2、增值税税额的7%(市区为7%,县、建制镇为5%)缴纳城建税;增值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3、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的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0.05%。4、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出售旧房及建筑物,首先按评估价格及有关因素计算、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再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5、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二)受让方涉及:1、契税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2、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的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0.05%。三、现行不动产登记中,对房产登记的用途标准表述为“成套住宅”和“非居住”两种,权属登记是分开的,具体请咨询房屋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如有疑问,欢迎您拨打苏州税务纳税服务热线12366。
guanzhu
2018-7-17 18: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