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是张家港市人民东路2018年2月1日所发生交通事故中被撞身亡的受害人陈**的儿子陈**,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事故发生后,不顾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断章取义适用法律,致使受害人承担了不公正的事故责任。为此,我向领导提出申诉:具体交通事故经过是这样的。2018年2月1日18时33分许,我父亲陈**骑电动自行车下班,途经未设信号灯的人行横道线,在快要到达对面非机动车道时,被肇事者陈**由西向东驾驶的小型轿车的右前侧撞到我父亲电动车的后轮和后备箱处,并将我父亲撞出10多米,致使我父亲被当场撞死,而肇事者在经过人行横道线时没有任何减速缓行或者让行的措施,在撞到我父亲之前更没有任何转向避让或者刹车的措施。此事故发生后,我们家属咨询交通事故处理的专家、有关交通警察、查看有关新闻报道和司法案例,包括知道这个事故发生的亲戚朋友和老百姓,都认为在此事故中肇事者陈**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或者至少是主要责任。但现在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的“张公交认字(2018)第00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认定受害人陈**负事故同等责任。为此我们家属已经提起了道路交通事故复核,但当我们将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提交到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窗口时,有一位着便衣的警官简单看了材料,就马上下结论说这个事故认定没有问题,不会改变的,还拒绝接收我方提供的江苏、浙江、山西明确非机动车骑行斑马线时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被认定为主要责任的新闻报道和公安交警官方微信的内容。更令人气愤的是,另外一个苏州交警支队的警官看了材料说,你们不要复核了,这个认定书是照顾受害人了,坚持复核不排除要改定受害人为主要责任的。我们家属认为张家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认定在程序上、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有错误:1、处理程序上违法。本次事故发生在2018年2月1日,是导致受害人当场死亡的重大案件,但是张家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没有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对事故现场的相关目击证人进行调查走访,对于本案中证明陈**系骑行非机动车的机动车驾驶员更是在事故发生后近一个月的2月底才进行调查。我们家属对事发一个月之后的调查笔录的真实性有异议,不排除其中发生了改变证人的情形。同时对于肇事者是否超速行驶,张家港市交警大队在有视频监控到全部过程的情况下,没有通过采用仿真再现软件或者计算机模拟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车速鉴定,或者进行现场模拟,以还原当时的实际速度。2、案件事实认定有误。本案发生的基本事实是,受害人和二轮电动车是在人行横道线上被肇事者陈**撞击,并导致受害人当场被撞身亡。而肇事者陈**从案发路段的一个红绿灯起步后,有超车行为,并且在经过230多米后,在没有任何制动转向避让的情形下直接撞击了受害人二轮电动车的后轮和后备箱,导致了本案事故的发生。实际上,只要肇事者在230米的距离内,稍稍有点减速或者采取点避让、转向的措施,就不会有本起严重交通事故的发生。而张家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事故认定书上对于案发撞击地点是人行横道线,以及人行横道前的道路上有两道“礼让斑马线”的巨大交通标识和两个菱形的减速缓行的交通标线的基本事实,只字不提,完全是罔顾事实。3、认定责任时适用法律错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该条明确赋予了非机动车道在人行横道线上通过的权利,并且明确只有在没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才有义务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而张家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却将确认安全作为受害人的义务并作为导致事故的原因,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根据该条规定,明确将安全义务确定为机动车驾驶人的义务,就是为了保护包括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在内的弱势交通参与人。张家港市交警大队却没有将肇事者陈**未安全驾驶,违反安全义务作为事故形成的原因,显然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尊敬的领导,我父亲经过斑马线时被撞当场身亡,对方肇事驾驶员就是主责或全责,张家港市交警大队为什么要认定同等责任,到底是什么事实和理由,难道真的是肇事者陈**通过其系张家港市实验小学教导主任的身份,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影响了张家港交警大队的公正执法吗?我们家属不相信,我们始终认为,事实就是事实,法律是公正的。我父亲陈**,年仅49周岁,是张家港市公交集团的驾驶员,年年评为优秀员工,是遵守交通规则的模范,2017年更是被评为集团的“十佳工匠”。临近过年,我父亲惨死在张家港市的市中心。别人家欢欢喜喜过大年,而我们家却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和精神压力,我尚未成家立业,但80多岁的祖父母需要赡养,我母亲还需要我照顾。我的祖父母失去了唯一的儿子,白发人送黑发人,整日以泪洗面。我们家属再次请求领导能够关注此案,让这个交通事故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公平、合理的处理,给我们家属一个公道,让逝者安息!
张家港市便民服务员
您好!您的问题我们已受理,待部门有反馈结果,我们将跟帖回复。感谢您的关注!
张家港市便民服务员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交警大队核实,现答复如下: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印证的事故事实是:2018年02月01日18时33分左右,陈**驾驶苏ekw7**小型轿车沿杨舍镇人民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渡大厦路段,该车前部撞击由北向南横过道路陈**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右侧及人体,造成陈**受伤,二车损坏。陈**经张家港市中医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1、在本案中,关于肇事车辆事发时的行驶速度,我队在事故发生后,提交相关现场资料及视频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因该中心认为不具备鉴定条件而不予受理。随后我队立即委托苏州华碧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鉴定结论为肇事车辆在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45km/h-49km/h。因陈**家属对此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提出要求委托常州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我队随即提交相关资料委托常州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司法鉴定所,该所也因条件不足未受理。另外我队还联系了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也认为条件不足不能鉴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上述法条明确了当事人陈**在路段上横过道路的应尽之义务。首先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车道应当下车推行,事实上陈**虽然是在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但其是骑行而非推行。此情况下,从通行权利来讲,两者之间机动车具有优先通行权,陈**驾驶二轮电动车横过道路应当要主动让行,而事实上陈**该让的不让,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在本起事故中,陈**忽视安全,夜间驾驶二轮电动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参照《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属主动性行为,且该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作为轿车驾驶员陈**,其夜间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提前减速慢行,对视线范围内的交通动态估计不足,导致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同样也是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综合考量后,我队分析认为二人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故我队认定陈**、陈**各自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我队对始终在坚持查清事故原因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认定准则,以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作用大小,依法作出的责任认定。感谢您的关注!
哎,你知道为什么吗??因为你父亲没有推着车过人行横道,如果对方驾驶员没有超速的话,最多是一个观察不仔细的责任!交通事故处理就是这样,不管对方怎么样,先看自己方有没有违法行为!
骑车过斑马线必须下车推行过马路?这是基本常识.楼主到新华书店去看看法律书籍?
就算不是同等责任,次责肯定的.
这种事要留个心眼,多拍些照片在签字,现在人家真有背景,是说不清楚了,
楼主父亲既然自己也是驾驶员,就懂得骑车过斑马线必须下车推行,不推行出了事故,就有责任了,下车推行被车撞了,那就是对方全责了,你的父亲出的事故人行横道是不是在红绿灯边上呢,如果是在红绿灯边上也有就要遵循信号灯通行,不然也是不按信号灯通行,有时人行横道上没有单独信号灯,就要看大的信号灯!
苏州交警支队为何与张家港交警大队为何惊人一致,肯定也有一定道理,坐等官方回复
应该算工伤死亡申报?
同情楼主。此事故关键是:你父亲在过马路时,是否下车推行?如果下车推行,对方全责;如果未下车推行,是骑着过马路的,即使是在人行横道线上,也是有责任的。
正所谓“死者为大”,风凉话不说了,也不怼不吐槽了。说句公道话,从礼让斑马线角度上看,对方没有错,电动车是该在过斑马线时候下车推行。你说对方没有任何转向避让,换成我也不会轻易转向,让速不让道是为了给自己和潜在的后车活路。不过这个开车的也是心够大的,一点减速都没有的话,是太麻木不仁了。交警部门这判决从法规上无过失,甚至真的照顾了作为受害方的令尊。但是从人性上看,这种教训对于这个开车的太“廉价”。可是理智的说,法治不等于人治,如果掺杂了过多的人性关怀,法规更难执行下去。
希望楼主通过死者单位尽快申报工伤认定,并立即聘请律师到出事地法院立案打官司?因为交警队处理事故的原因不公?
你父亲到底下车推行没有,没有的话交警说的没错。
全责撞死人要坐牢的,这种大事故不可能偏袒非机动车,楼主看多了机动车全责的事了吧,小事故肯定机动车全责处理起来方便,遇到这种大事,你斑马线骑车肯定违法行为,不可能没责任
楼上说的都很清楚了
1,没有下车推行,自己文中列举法条不是也很清楚吗,看条不能只看半句的。
2,和汽车抢速度,过路口。
3,估计电瓶车是超标车或非法改装过,定为不属非机动车。
如死者有事故责任的话,工伤也认定不下来!唉!
是啊!蛮同情楼主的遭遇?但是楼主的父亲既然是模范公交车驾驶员应该懂得过斑马线的道理为什么还要"任性"?如果下车推行过斑马线发生事故,头脑灵活的人就可以立即摔掉电动车逃命就不会有这个结果了.希望论坛里的网友都吸取教训,生命只有一次想想"后果"值不值得?
网上的吃瓜群众能给你啥公道?再看看处理的部门是张家港政府部门,,所以要讨回公道只有去法院。
同情楼主。请问楼主,你是否认为你方在此次事故中是损失重的一方,交警就应该判对方全责?可楼主是否知道,在斑马线上骑行的电动车,速度有多快,是基本不给正常的机动车反应时间的。不然也不会要求非机动车过斑马线时要推行的:
过斑马线连幼儿园里的小朋友和小学生都懂"一站二看三通过",楼主的父亲怎么做不到?既然交警的判决不服,那么只有打官司是唯一的选择?工伤认定尽量去争取,因为上下班出事故48小时之内?
2018-4-10 22:0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