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城厢镇:
本人为城厢镇城北村长泾组村民,之前咨询征地赔偿办法时,贵处回复是按照太政发[2004]36号完成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该文件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年满16周岁 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及自由职业者缴费比例(22%),置换城镇养老保险15年缴费年限,且从被征地当月起,按月领取175元失业补助金,期限2年。
本人生于1988年,父亲出生于1964年,按照征地时间,贵处回复“原城北村长泾组地块已分别于2006年第4批次(苏国土资地函[2006]0388号)和2010年第10批次(苏政地[2010]1117号),即使是2006年征地,我已经年满18周岁,父亲42周岁,理应按照上述赔偿,但实际赔偿方案为 rmb5000和10,000的一次性货币补偿。
请城厢镇政府核查,还我失地农民公道!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城北故人”网友:你好!请提供你的联系方式、你父子的姓名、户口所在地等信息,以便部门了解具体情况及时处理,如有不便也可私信告知我处,谢谢。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城北故人”网友:你好!关于你反映的情况,现城厢镇答复如下:由于办件中市民信息不详,烦请市民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具体信息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调查核实,您也可以直接前往城厢镇社会保障所咨询。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私信已收到,已转相关部门处理。
太仓市便民服务员
已私信告知,盼复,谢谢!
“城北故人”网友:
你好!关于你反映的情况,现城厢镇答复如下:市民您好:您于2018年6月26日提交的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不符的问题已收悉,经核查,在城厢镇翻阅的档案显示,您与您父亲安置时间为2003年8月,当时对被征地农民主要实行的是货币安置政策,根据你们的实际情况,适用《苏州市征用土地暂行办法》(苏府[2000]41号)文件,您属于文件规定中的被抚养人对象(16周岁以下),货币安置标准为5000元;您父亲属于剩余劳动力对象(17周岁到男45周岁),货币安置标准为10000元。未发现有不符情况,如有其它问题,欢迎前来咨询。
感谢回复。但仍有疑问,为何国土局征地公示时间是在2006年,我们的征地安置却在2003年?土地未经公示提前征地,是否有相应手续可查。另外我家同组村员,直线距离我住宅800米,农田紧挨着,为何其子(比我年长4岁)可以享受到2年失业金待遇,同组村民不同待遇,望贵处可以公开资料。
2018-6-22 15:3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