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常熟辛庄交警中队给出事实真相的投诉信尊敬的领导:您好!投诉人:沈**,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被投诉人:常熟辛庄交警中队请求事项:1、提供或通过技术鉴定给我方说明事故当时机动车车速;2、对于如此重大的事故,给出不对汽车测速、事后补拍刹车痕迹的理由;3、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
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4日上午,我母亲张**在常熟市227省道与莫城石岸头路人行横道处与苏ec9m12“江淮型”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该路段为驾驶员驾驶熟悉路段,在路上有“人行横道”、“前方学校”、“减速慢行”、“地面菱形”标记提示机动车减速,该事故由常熟市辛庄交警中队负责处理,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我母张**事故当时昏迷(至今仍为植物人状态),病情当时及其危重,家人精力全部扑在我母亲张**在医院的事宜上,交警队事宜委托我姨夫李*处理。因从未处理过事故相关事宜,对流程不熟悉,而辛庄交警中队未尽到告知义务,使我方错过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申请时间。后我方对对方司机李**及其车辆投保公司提起诉讼,期间要求交警中队提供事故处理证据材料,但遭百般刁难,以各种理由拒绝出示,后请律师出面调阅申请,仍刁难我们,竟然要求我们提供复印的纸张!最后不得已给出部分材料(事故的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我们从中院调取视频资料后才能细细查看当时情况,也注意到对方车辆有超速行为。然而发现事故处理过程中,辛庄交警从未测过对方汽车的行驶速度,从未测过事故当时对方车辆的刹车痕迹,现场照片也未有刹车痕迹完整图片,补拍照片模糊不清晰,也未提示何时补拍。在此情况下竟然将责任定为同等责任。对于交通事故,测速是基础、常规、重要操作,我不知何因,辛庄交警中队会将此遗忘,这对对方是何其温柔,对我母亲何其残忍!之后,辛庄中队仅凭一些单薄的证据就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更是何其荒唐!首先,根据实际路况,常熟市227省道与莫城石岸头路口(事故发生地),该路口东西方向均有道路延伸,由于227省道中间设有隔离栏,过马路必须经人行横道,故该路口设置有人行横道,前后人行横道相隔2公里以上。事发前,张**始终行驶在227省道上,按照其行驶轨迹,其只是沿着人行横道从227省道东面行驶至西面,试图过马路后进小路回家,试问在同一条道路上,如何进行所谓的左转弯?故张**行驶至该人行横道处时,实际应为由东向西沿人行横道穿过马路,不应该认为是左转弯。(事故认定书却认定张**为左转弯)在双方均是直行,并且上诉人还是沿着人行横道过马路的情况下,李**驾驶机动车沿227省道由南向北行经人行横道,未能制动减速,车速过快(从其制动痕迹和撞击力度以及同行车辆速度比较,可以推测当时时速超过80码),且对路口的车辆情况观察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时,并且也未对穿行人行横道的张**予以让行,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在道路交通活动中,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相比属于“强者”,机动车驾驶人无疑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通过承担更多的责任来促使其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也能够有效的减少事故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正是在法律上体现了机动车驾驶人更高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驾驶人,完全能够预见到其在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同时其对于道路上所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亦是应当予以预见的,是属于其应当预见的范畴之内,因此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李**没有尽到法律所分配的注意义务,而且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本案事故发生之后,李**擅自搬动了张**,变动现场后没有标明位置。而且事故发生之后造成了张**脑部受伤,脑部受伤后不能移动伤者,如有颅内出血会加重病情,这不仅是医学常识,更是生活常识。而李**竟然在没有专业的医护人员的协助或指导下随意搬动了脑部受伤的张**,直接加剧了张**的病情,是导致张**目前一级伤残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些情况在当时的视频资料中可以清清楚楚的显示,但辛庄中队不但没有注意到(不知是过失还是故意),并且也没有在现场标识或拍照受害人张**的位置,对于李**做笔录时也没有问到搬动的情况,具有严重的程序错误。投诉人从侧面了解到,李**与常熟鑫天发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老板顾**关系匪浅,而该汽修厂老板与辛庄交警中队有生意上的往来,里面是否有包庇行为或行贿受贿行为致使事故处理走向如此发展?我们不得不产生如此想法。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故本人对于辛庄中队的行为进行投诉,请上级部门严肃处理,还我母亲一个公道。此致
投诉人:沈**联系电话:1364620****2018年2月6日请以书面形式回复!
常熟市便民服务员
“johnson_yao”网友,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公安局核查,现答复如下:1.提供或通过技术鉴定说明事故当时机动车车速。事故地限速80码,视频显示,经测算事故小客车车速未达80码,对于行经人道横行线,小客车驾驶员减速方面的问题,辖区交警中队已在事故认定书中予以载明。2.对于家属提出的复核告知情况,辖区交警中队在送达事故认定书时,对事故双方复核权利予以告知了,告知书上有双方签名。3.家属提出的复印相关诉讼材料的问题。辖区交警中队在送达事故认定书后就将诉讼所需对方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提供复印件给对方了。后家属又于2017年12月23日前往辖区交警中队提出整卷复印要求,因案卷涉及当事人笔录等保密等情况,辖区交警中队告知家属不能整卷提供,后由法院进行整卷调阅。4.关于家属提出的常熟鑫天发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辛庄交警队存在生意上往来。鑫天发是辖区交警中队社会化的停车场,所开展的业务均合法合规。5.辖区交警中队办案民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来处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对此办案民警多次对家属进行了解释。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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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有红绿灯么?有的话就有一方闯红灯了歪,说说呢。
估计是闯红灯,不然不会这么定的。
钉头碰着铁头。
“johnson_yao”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经市公安局核查,现答复如下:
1.提供或通过技术鉴定说明事故当时机动车车速。事故地限速80码,视频显示,经测算事故小客车车速未达80码,对于行经人道横行线,小客车驾驶员减速方面的问题,辖区交警中队已在事故认定书中予以载明。
2.对于家属提出的复核告知情况,辖区交警中队在送达事故认定书时,对事故双方复核权利予以告知了,告知书上有双方签名。
3.家属提出的复印相关诉讼材料的问题。辖区交警中队在送达事故认定书后就将诉讼所需对方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提供复印件给对方了。后家属又于2017年12月23日前往辖区交警中队提出整卷复印要求,因案卷涉及当事人笔录等保密等情况,辖区交警中队告知家属不能整卷提供,后由法院进行整卷调阅。
4.关于家属提出的常熟鑫天发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辛庄交警队存在生意上往来。鑫天发是辖区交警中队社会化的停车场,所开展的业务均合法合规。
5.辖区交警中队办案民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来处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对此办案民警多次对家属进行了解释。
感谢您的关注。
2018-3-1 21: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