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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医疗费用报销问题

2024-9-29 10:02:11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公司社保统一缴在苏州,人在常熟分公司工作,家庭都在常熟。未办理居外医疗和转院手续,也不属于急诊,在常熟正规三甲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都是自费的(检查当日,医生看事态严重,当即办理入院手续,随后手术)。现后期治疗结束,去苏州医保中心(十梓待)报销遇到障碍,说不符合政策规定。另外,以前发生的千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均未报销过,这有据可查,也不再主张。但是,这次的费用报销问题,希望给个说法!
我的疑惑:
一、医保缴费正常,费用都在正规医院发生,难道光尽缴费义务,不享有权利?
二、政策规定,到底是内部规定还是法律规定?请明示。
三、目前国家大张旗鼓在全面深化改革,包括医疗改革,按官方说法,全国范围内异地医疗都能实现;就江苏来说,新华日报前两天刚报到,省内医疗也在推进之中,这也是为民举措。难道不能考虑实际情况?
四、病人的病情有多种,需要谨慎对待,医院如此,光凭一纸规定、不作任何咨询了解,就不予报销,是否妥当?
五、给予报销是行政机关的职责行为,一纸规定就能阻滞职责履行,是否属于不作为?
六、作为病人及病人家属,进入医院,医保是权威人士,难道还能不听医生的话吗?如果说非要急诊才能报销话,那么,如果一些病症拖延造成更严重后果,此后果归谁于?
七、关于刚才所说的一纸规定,作为普通百姓,要不是碰到这实际情况,确实也不会去关心,这也在情理之中。我也不否认,对相关政策特别是关系到切身利益的政策,确实应该多去了解。但,行政机关的宣传工作是否到位我不去评价,至少对缴费单位是否尽到了说明和具体告知义务?
八、在常熟治疗,不仅是方便家属照顾,还节省了苏州的医疗资源,何错之有?
暂且有上述8大疑虑,请逐一解惑!

市人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规定:一是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般由参保地按参保地规定报销。二是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需异地转诊的,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负责审核、报销医疗费用。三是异地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就医,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在工作地就医,原则上执行参保地政策。 江苏省劳动厅《关于长期住外地参保职工医疗费管理的意见》规定:住外职工实行定点医疗。由职工所在 单位或本人按统筹地区的规定在其当地确定本人住外定点医院。各参保单位应填写《在外地参保人员就诊医院登记表》报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中驻本市所属的县(市)境内的住外职工,定点医院必须是当地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定点医院。住外职工确因居住所在地定点医院条件限制需要到非定点医院就诊的,需由定点医院签署意见,按照属地原则实行依次、逐级转诊。转诊只能从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综合医院转往专科医院,转诊手续一次有效,违反规定擅自转诊的医疗费自理。 《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138号》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员在垫付相关医疗费用后,可以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病历记录、费用明细清单和结算单据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一)已办理长期居外医疗手续的参保人员,居外期间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患有限于本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并办理转往外地三级医院或者国家重点专科所在医院就诊手续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参保人员转外居外医疗管理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制定。(二)因突发急、危、重病,就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出期间因突发急、危、重病,就近在外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和急救医疗费用。 目前苏州与常熟为不同的医保统筹区,统筹区外发生医疗费用在未办理异地就医手续之前不能直接划卡结算。经批准居外医疗或转外住院参保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因突发急、危、重病,未使用社会保障卡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后,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结付。居外就医(异地就医)、转外住院都需事先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手续办理之后符合规定的费用才可报销。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7-20 11: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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