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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交警(警号041975)违法、野蛮执法,骂人,气焰嚣张

2024-9-27 17:05:32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本人在2017年1月7日18:05分左右,途径阊胥路与三香路交叉口往东方向,过红绿灯十多米左右,因为需要接听电话,本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三)项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行为”,违者罚款200元,扣2分。故打了双跳,靠边停车接听电话。挂完电话没有多久,准备开走时,来了一位交警,警号041975,敲窗,本人意识到交警要我赶紧开走,故马上回应,“走了走了”,放下手刹,准备开走,而后此交警再次大力敲窗,要教育本人,本人态度良好,一直回复,接了个电话,走了走了,随后此交警开始辱骂本人“脑子有问题啊”,本人与此交警发生争执,随后此交警态度蛮横,气焰嚣张扣留本人驾驶证、行驶证,要进行处罚,并扬言,你去投诉好了!后来按照此交警指示,驶入规定地方接受处理,此交警叫来了他的中队长(便衣,他说是他的中队长)。随后更是气焰嚣张,扭曲事实,强行给本人开了罚单(罚款100元,扣3分)。此交警扭曲事实,本人打着双跳,强行说没有打双跳,并口口声声有人报警,本人导致了交通堵塞,本人停靠路边2分钟,就有人报警了?此事不知道广大市民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怎么看?此扭曲事实之举,本人有录像为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梅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所以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此张罚单我不该吃。
以上所有行为,本人均有行车记录仪录像以及手机视频录像为证,停靠路边时间大概2分钟,此可以查询当时路口的监控,毫无半点虚假。
针对以上情况,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给我一个交代,给广大市民一个交代,对于这种侮辱苏州全国十佳文明城市的交警,还能让他在交警队继续污染苏州的颜面吗???
因为附件有限制,无法上传视频,相关部门需要证实的话,本人可以提供。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楼主你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我部门进行了调查,一方面询问了当事民警及当时在场的其他工作人员,另一方面则调取了民警当场拍摄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经核实情况如下:2017年1月7日18时25分许,姑苏交警大队民警在巡查时发现三香路阊胥路口东南侧的机动车道内有一辆车牌为苏e71ka3的小型汽车违法停车。由于三香路、阊胥路均为严管路段,民警随即上前处置,在处置过程中民警指出当事人存在“机动车违法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并依据《道交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0元,记三分的行政处罚。根据民警表述和执法视频显示在整个处置过程中,当事人情绪极为激动并多次通过语言威胁民警称要让其失去工作,反观民警在处置过程中较为克制,未与当事人进行争执。此外,就您在帖中反映的停车应先予以警告的说法,由于阊胥路、三香路于2015年已被苏州市列入严管路段范畴,及该路段严禁长时间违法停车及临时停车,违反者统一处以罚款100元,记三分的行政处罚,相关内容已通过各大主流媒体及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告,故我部门认为民警对您作出的处罚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最后就您反映的民警存在辱骂或使用不规范用语的情况,我部门通过执法视频核查未发现该问题,如您有具体取证视频或录音,可提供至我部门以便进一步核实处理(联系地址:姑苏分局交警大队,人民路1149号)
2017-1-9 11: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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