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吴中区政府法制办:你失职了!

2024-9-23 22:46:38发布次查看发布人:
木渎镇宅基地“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涉嫌违宪违法违规,吴中区政府法制办有责任应当对其政策作“合法性审查”。
我认为木渎镇宅基地“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触犯了国家的宪法、法律、违反了省、市、区政府的正确政策,违反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确定的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第33条的规定;
三、违反了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苏州市政府苏府[2003]66号)第十一条、吴中区政府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的规定,将上级文件中的政策两个“子女”的规定篡改成两个“儿子”的规定;
四、违反了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等一些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经济权益的方针、政策。
我请求吴中区政府,对木渎镇关于宅基地“女儿不享受分户”的政策作合法性审查,该政策规定是否合宪合法合规,政策依据:

第三十五条 备案监督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意见或者建议应当予以核实。其中,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问题的,备案监督机关应当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处理。
~~见《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2007年7月2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及时联系了镇动迁部门,经向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以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其基本原则之一:一户一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农村宅基地建房工作应当按照本意见相关要求,同时考虑各地传统惯例,尊重乡规民约,兼顾实际操作,科学合理制定农村宅基地实施办法,经镇(街道)人大审批通过后,报区政府备案。鉴于此,木渎镇人民政府先前的答复是符合要求的,还望您理性对待。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吴中区木渎镇
楼主真是勇往直前!为了广大人民的利益奋战不止,支持你。
●为什么说吴中区政府法制办失责了,理由:吴中区政府便民服务员的回复称: 一、《木渎镇农村宅基地实施办法》,经镇(街道)人大审批通过的,那么这就是一个规范性的文件。 二、吴中区政府的回复称:木渎镇宅基地分配政策中有一条是,“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为维持木渎镇拆迁的平衡性和一致性,女儿不另行安置房屋”。 三、木渎镇政府称:该实施办法是上报区政府备案的。 ●那么问题来了。请问,吴中区政府法制办: 你收到了木渎镇上报的宅基地分配实施办法了吗? 你收到了木渎镇上报的宅基地分配实施办法后,你审查了吗? 你审查了木渎镇上报的宅基地分配实施办法,发现了其中的违宪违法的内容了吗? …… 请吴中区政府法制办,露脸正面回应网民提出的问题,国家法律、政府法规规定你有义务必须回答这个问题! ■吴中区政府法制办,不应该是一个滥竽充数、形同虚设的部门!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问题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和部门,要通过约谈或者专门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必要时向社会曝光。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要求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文件开展自查自纠,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奇葩”文件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吴中区木渎镇宅基地,“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为维持木渎镇拆迁的平衡性和一致性,因此女儿不另行安置房屋。” 吴中区木渎镇宅基地分配政策,堪称教科书式的、明目张胆地践踏国家宪法确立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最典型案例! 这条政策的出台,暴露了镇政府领导藐视国家法律,无法无天、一手遮天,缺乏法律意识、缺乏政策意识,缺乏领导能力,缺乏领导水事,无知无畏的素质与水准!
“水事”应更正为“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见到新成效。 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弄明白法律规定我们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 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的讲话
第二十七条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是否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予以核实、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认为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制定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修改或者撤销其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建议,应当予以核实;发现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 第三十二条制定机关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对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拒不纠正、拖延纠正的,由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由制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在2009.04.12由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
一问吴中区政府法制办: 木渎镇政府称,《木渎镇农村宅基地实施办法》,经镇(街道)人大审批通过的,并报区政府备案。 请问吴中区政府法制办,你们收到了木渎镇政府上报的《木渎镇农村宅基地实施办法》了吗?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送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2007年7月23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7月25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问吴中区政府法制办: 木渎镇政府称,《木渎镇农村宅基地实施办法》,经镇(街道)人大审批通过的,并已报区政府备案。 请问吴中区政府法制办,收到木渎镇政府上报的《木渎镇农村宅基地实施办法》,你们吴中还政府法制办审查了吗? , 第三十八条备案监督机关收到规范性文件不予审查、不按时审查或者对审查发现的问题不予纠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可是,支持的都是些平民百姓,不管用啊!
宣传法律、学习法律,掌握法律,用法律武器维护公民的权利,是党和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公民如此,各级政府更应带好头、树榜样,率先垂范。 很难想象,一个违宪、违法的基层政府怎么可能带领广大人民群众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呢?
他们自己过得好就行咯
网友: 您好!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及时联系了镇动迁部门,经向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贯彻实施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文件精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以吴政办(2016)107号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关于吴中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其基本原则之一:一户一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农村宅基地建房工作应当按照本意见相关要求,同时考虑各地传统惯例,尊重乡规民约,兼顾实际操作,科学合理制定农村宅基地实施办法,经镇(街道)人大审批通过后,报区政府备案。鉴于此,木渎镇人民政府先前的答复是符合要求的,还望您理性对待。此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吴中区木渎镇
农村未出嫁的女孩可以申请宅基地吗? , 农村女未孩出嫁,户口没有迁出,可以依法享有本村的宅基使用权。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明确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通知》指出,切实提高对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重要性的认识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法律赋予妇女,包括广大农村妇女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木渎镇宅基地分配“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是妇女合法权益被非法剥夺,歧视妇女的坏典型 , 在中国封建社会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封建礼教严重束缚和禁锢着妇女的思想和行为,是造成中国古代妇女地位低下的思想根源。 西汉时期,儒家思想渐渐在中国社会中取得正统地位。这样儒家思想中的“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观念得到进一步强化。 而董仲舒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也提出了“三纲五常”。其中“三纲”之一是指“夫为妻纲”。并且历代的统治者都以这套纲常来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因此“男尊女卑”在法理上得到了确认。 在一个家庭内部,男性的地位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女性则要绝对服从于男性,严守苛刻的妇道。这就剥夺了女性作为一个社会人的独立人格,使女性永居男性之下。 封建法律制度从国家层面上维持着男尊女卑的的男权社会。封建法律规定男子在结婚后有休妻的权利,这就从法律形式上确认了“男尊女卑”,更进一步的对妇女进行压制和束缚。 封建社会通过封建礼教和法律制度使妇女的地位长期处于男子之下,同时男尊女卑的观念深入人心而对待妇女也愈加苛刻。 自辛亥革命以来,无数仁人志士致力于妇女解放运动,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一大批的法律法规,规定了男女平等、不准歧视妇女等条例,奠定了新时代男女关系的新格局,妇女解放有了划时代的进步。 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却还存在着重男轻女和对妇女合法权益的非法剥夺。 木渎镇政府的宅基地分配政策就是一个极坏的典型。木渎镇政府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按乡规民约,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为维持木渎镇拆迁的平衡性和一致性,女儿不另行安置房屋。” 木渎镇政府这一条政策内容的规定说明,木渎镇政府的领导还有着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必须猛喝一声,木渎镇政府领导,你该清扫下留在你们头脑中的封建遗毒啦!
✘木渎镇政府宅基地政策: “分户只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女儿不享受分户政策。为维持木渎镇拆迁的平衡性和一致性,因此女儿不另行安置房屋。” ✔国家《宪法》 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法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国家法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 …… ……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规民约……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018-6-22 09:56:48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