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给我安排的是每周的周一休息,外加两个半天的休息方式。我想请问的是,如果周一我休息的那天刚好是国家法定假日,那么单位是否应该再补我一天休息?如果不补休,是否违法?谢谢
市人社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因此,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您的“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如您单位不安排补假,则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您还有其他疑问,请拨打苏州人社咨询热线12333咨询!
不应该给吧。就像正常的周六周日休息,如果法定休假是周六到周一。难道公司还要补给我两天休息?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您的“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如您单位不安排补假,则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所以应该是要给补的。
2018-6-5 17:0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