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号13:00左右,去吴苑丝韵购物,被保安和销售人员赶出来了.--这里的东西不卖給你的。不是旅游团不能进。快走快走。我再次跟他们说我是来买东西的。为什么我无权购买?工作人员说是公司规定的。自己去问老板。就这样狼狈被赶出来了。好多双眼睛订着我。还以为我是坏人了。公司门口也未注明个人不能购物的提示。如果有我就不过去了。作为消费者应该有平等的消费权,不能以为散客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在公共场合受到精神伤害!从中想起近代的一句话:xx与gg不的入内。如果相关部门认为商家的行为是正确。请提供下相关条款給我参考学习下。
吴中区便民服务员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为公司内部的管理问题,公司对内部规章制度有最终解释权。如果您对公司的管理有任何疑义,可向领导反映。
便民同志有和他们沟通么?请问您是怎么知道是内部管理问题?有想过做为公务人员能在这个问题上做些什么?有想过如何避免这样的问题再会发生?可以让商家有门口有个告示?
个人觉得投诉人有点无理取闹,你对于被你投诉的一方来说根本就不算消费者,比如山姆都是要会员才能买东西,不是会员不卖的,你怎么不投诉啊?
2018-4-8 13: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