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村二组叶**,其实全家均为徐州户藉。其在金龙村申请建房被批准,进而根据一纸批文,与本地人同等进行拆迁安置。黄埭镇党委,镇政府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根据上述法律,叶**没有申请建房的基本条件。村民修建住宅,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外来人口申请宅基地,必须落户,成为本集体组织成员。2.因为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经济用地。拆迁安置岂能安置给一个外地户籍人士,集体福利,个人享受。3.该地块宅基地使用证,是有苏州市人民政府于1988年5月20日颁发,另有其人。不会不能也没有出让给其他任何人,并不符合失效的所有条款。4.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其在户籍所在地,符合拆迁安置的所有条款。鉴于以上几点,请黄埭镇党委镇政府予以解释,并纠正错误,依法进行拆迁安置。
相城区便民服务员
您好,叶**购买韩**两间小屋,后有原吴县市东桥镇人民政府建房批复,建造两间楼房。黄埭镇拆迁会审时因其建房有正常审批手续,故经镇党委政府意见,镇村建所及金龙村委会共同会审,认定其按正常户安置。相城区黄埭镇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本人苏州土著几十年,只是不在相城,在吴中。我之前想购买黄埭老宅,价格很低廉。咨询过相城区国土资源局,有关拆迁安置政策。局里的答复是:只作资产结算,不作安置。不知道黄埭镇,还是不是隶属于相城区管辖了[流汗]
这完全就是靠关系么,一目了然的事情。
敬请黄埭镇政府能依法办事,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外来人口都可以安置,本地人土生土长的得不到安置,政府不公,应该严查,楼主应该在区长信箱,市长信箱都去反映
谢谢热心网友的关注。我们还是应该相信地方政府,这些最起码的法律常识,党性原则还是有的。
黄埭镇党委镇政府,如果没有违法,尽可以在这里逐条解释清楚。前面几次,什么都不说,一味的强调其他原因,不就是默认以上投诉中的违法条款么。党委政府违法,影响恐怕不好吧!
黄埭还真不好说,国法都没放在眼里,更何况区区一个区里了
手续本身就是违法的产物,谈何正常!
照这么说,本人公开投诉镇党委镇政府违法,该当何罪啊?
如果不是镇党委镇政府违法,那就是我诬告咯。这个罪名我可不背,我看还是逐条说明的好。
胳膊难扭大腿
最大的大腿应该是国法,反正试试看吧。
2018-10-15 16: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