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请有关部门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应该可以查阅、复制和摘录。但是本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向办案单位申请查阅和复制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陈述材料时,办案单位以涉及当事人隐私为由拒绝。希望权威部门解释下,与事故有关的询问内容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询问笔录中肯定会记录个人信息,那么是否整份材料都会被判定为“个人隐私”?条款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能否明示?
2.收到认定书后,本人对认定有异议,至办案单位复制材料时,办案单位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查阅。因复核时效,只能先行向交警支队申请复核。近日,本人至交警支队复核部门再次提出查阅复制材料,案卷因为复核而交到支队,支队要求回大队调阅,那等到复核结论作出后再去调取,复核还有何意义?如果是大队妨碍了当事人的知情权,支队应否查清后纠正,以弥补过错?
妨碍了当事人的知情权,造成当事人无法清楚了解案件详细情况,且无法完整提供复核所需的事由以及证据材料。希望有关部门权威答复,因事故处理部门违法隐瞒案件重要证据材料,妨碍当事人合法知情权,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应当由谁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市公安局便民服务员
网友你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这里法律法规主要包含《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于应当保密的内容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外,证人提出需要保密的内容同样应当保密。要求查阅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其在指定地点按照规定查阅。
偷换概念,答非所问,证人是否等同于当事人?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分别?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材料能否查阅?申请书写过还是无法查阅,请问具体去哪里查阅?
苏州市不能回答和处理事情,只能南京处理相关事情了。
2018-8-24 20:21:27